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以房产的价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课征的一种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是地方税种之一,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我国现行房产税的征收依据是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1]以下对房产税法的主要内容予以介绍。
一、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应确定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房产税的税基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一)从价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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