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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资源税法
Section Two Resources Tax Law
杨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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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源税法
【正文】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因自然资源和开采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法是调整资源税征收与缴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依据是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我国现行资源税采用列举法,按照应税资源产品类别共设置7个税目,其征税范围限定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以下对资源税法的主要内容予以介绍。

  

  一、纳税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所谓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为了征税的方便,资源税多采用代扣代缴,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主要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税法上将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货款的当天。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地点为应税未税矿产品的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提取并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时,要建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序时登记资源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税款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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