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税的概念与地位
财产税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税种,更准确的说,是对个人和企业拥有的财产课赋的一组税收。财产税的基本特点是对涉及财产相关权利的征税,如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基于此,财产税得以与其他跟财产相关的税收相区别,如对财产转让征收的商品税,还如对真正或推定来源于财产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税。财产税的纳税人可以包括财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或有些情形纳税人仅仅是某一类或几类的所有者(如个人、公司、保险公司等)。财产税可以是对动产的征税,也可以是对不动产的征税,或者是对二者同时征税。应税财产可以是宽泛的范围,包括所有的财产,允许某些例外;或规定一个狭窄的范围,只包括一种或几种列示的财产类型。就个人而言,应征收财产税的动产通常包括机动车辆、各种有价证券;就企业而言,应税的动产一般包括原材料、设备、机器等。应税不动产可以是建造物、有建造物或未有建造物的土地。财产税可以是根据估价确定的应税财产的价值来进行计算,也可以是对应税财产的每一个单位征收固定的金额。为缴纳财产税进行估价,确定的方法可以是公平的市场价、年租价或其他方法。[1]
追溯我国财产税的历史,我国早在唐肃宗天宝末年就有了财产税。当时国家府库空虚,军费不足,肃宗遣御史征课江淮、蜀汉一带富商巨贾的资产,十取其二,所收以万贯记,称为率贷。凡富商巨贾交纳家财十分之二的临时财产税,官府即授给其一定的官爵,如交纳十分之四者,则可终身免除徭役。而今,随着课税对象的增多,课税范围的扩大,现在世界上的财产税已不是单一家庭财产意义的税收,而是包括了遗产税、继承税、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诸多税种。
财产税是一种地方税,用以因应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作为税收之一种,应该符合以下要求:(1)有实行可能性。(2)公平。(3)便宜征收与管理。(4)促进责任感。(5)易于理解。(6)与国家税收体系其他税收的关系协调。这些标准被用来作为可选择地方税的评价体系,尽管这些要素是一种主观的衡量,但一种可选择的税种得在几个因素中打出高分。
在许多国家,财产税征收的历史要比商品课税和所得课税早得多。财产税虽然是世界上最古老的税种之一,但是财产税目前的地位已远不如过去那么显赫,在一国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也没有商品税和所得税那么重要。尽管如此,但作为现代三大税收体系的一个独立体系,在为政府特别是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财富等方面,财产税仍然发挥着其他税种不可替代的作用。[2]从下表可以知悉财产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仍占据重要的地位:
2002年税务部门组织收入分税种情况表[3]
单位:亿元
1 一、税收收入合计 17003.58
2 其中:国税 11683.88
3 地税 5319.70
4 1.国内增值税 6275.40
5 2.国内消费税 1046.56
6 3.营业税 2467.63
7 4.内资企业所得税 1972.65
8 5.涉外企业所得税 616.03
9 6.个人所得税 1211.07
其中:利息所得税 300.66
10 7.资源税 7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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