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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法
Section Three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刘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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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
【正文】

  一、个人所得税法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对于个人所得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个人所得税法是指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既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又包括其他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法律规范,如《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狭义的个人所得税法,就是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纳关系的基本法,即《个人所得税法》。简言之,个人所得税法,就是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所谓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模式

  由于世界上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加上政治法律制度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按其课征方式,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通常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1.分类所得税制度

  分类所得税制,亦称个别所得税制,是指把所得依其来源的不同分为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税的所得税制度。如我国的香港地区按照所得的类型分别设置利得税、利息税(从1993年度起停征)、薪俸税、物业税等4种所得税,分别按照不同的征收方法和不同税率课征。分类所得税的立法依据在于,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应适用不同的税率,分别承担轻重不同的税负。勤劳所得如工资薪金,要付出辛勤的劳动才能获得,应课以较轻的所得税。投资所得如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等,是凭借其拥有的资财而获得的,所含的辛苦较少,应课以较重的所得税。因此,分类所得税制的优点之一,就是它可按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实行差别待遇。同时,它还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从而既可以控制税源,又可以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税收成本。但分类所得税制亦有其缺点,不仅存在所得来源日益复杂并因而会加大税收成本的问题,而且存在着有时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的问题,这些欠缺需要综合所得税制来弥补。

  2.综合所得税制度

  综合所得税制,亦称一般所得税制,是对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依法宽免或扣除后,依法计征的一种所得税制度。它是由纳税人将一定时期的各类所得汇总申报,采用累进税率计算征收。综合所得税制的突出特征,就是不问收入来源于什么渠道及何种形式,而将各种来源和各种形式的收入,加总求和,统一计税。综合所得税制的立法依据在于,既然所得税是一种对人税,课税依据就应是人的总体负担能力,其应税所得应当是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的总额,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后,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所以综合所得税制的突出优点,就是最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最符合支付能力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但此种模式也有其缺点:主要是计税依据的确定较为复杂和困难,征税成本较高,不便实行源泉扣缴,税收逃避现象较为严重。

  3.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度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亦称混合所得税制,是将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兼收并蓄,实行分类课征和综合课征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其主要的优点是:它既坚持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除此以外,它还具有稽征方便,有利于减少偷漏税等方面的优点。目前世界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综合制,也无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制。一般均为综合与分类的混合制,所区别的只是有的以综合制为主,有的以分类制为主,二者所占的分量有所差别。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沿革及其发展

  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是于1980年9月20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其主要适用对象是外籍人员,包括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在合并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基础上,根据1993年10月31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这次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改革。它标志着个人所得税法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基本与国际惯例接轨。

  1.引入征税的居民概念,使纳税主体较前更为广泛。原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意义上的“居民”和“非居民”缺乏较为明确的界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则按照国际惯例,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种标准,将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从而能够更好地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2.拓宽了应税所得的范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原个人所得税法的6个应税项目增列支11项,开辟了新税源.为国家税收收入的增加起到了重要作用。

  3.调整了适用税率和减除费用。在税率方面,区分不同所得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并作了相应变动,如增加了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级距,在原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中间增设了15%、25%和35%三级税率。同时对各项所得的费用扣除作了原则或具体规定。

  4.统一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方法。原个人所得税法实行分项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是综合与单项征收相结合的模式。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计征方法实行分项扣除、分项定率和分项征收。

  5.根据我国具体国情,适当增加了免税内容。

  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又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其内容主要是针对当时投资不足、消费疲软的经济特点而取消了储蓄存款利息的免税待遇。

  (三)个人所得税法的特点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有以下两大特点:

  1.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项列举的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0项具体税目和一切概括所得,除偶然所得外,其他各项所得均依各自的法定标准分别作相应扣除后,按不同的税率纳税。但在征税方法上并不完全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下的课源法,而是实行以课源法为主,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收方式。

  2.征税面小,税负从轻,扣除从宽。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了较高的扣除额——800元,使得个人所得达到纳税起征点的范围较小;同时又规定适用5%-45%的9级额累进税率,又使得大部分纳税人适用15%税率档次以下的税率纳税,实际所得税负很轻。这样规定是为了适合我国经济不甚发达、个人收入不高的国情,同时有利于吸收外国投资。

  

  二、纳税人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积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认定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具体包括:

  1.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人,即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我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居住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临时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临时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据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确定以下自然人为非居民纳税人:

  1.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在我国的自然人;

  2.在我国境内无住所而居住在我国境内不满1年的自然人;

  3.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自然人。

  此外,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的我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征税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内,均为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我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我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我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我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我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另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明确列举了11项应纳税个人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或者从事办学、医疗、咨询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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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朱大旗:《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重大问题的法律思考》,载《法学家》2001年第3期。 
  [2]参见杨斌:《个人所得税法居民身份确定规则的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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