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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消费税法
Section Four Consumption Tax Law
魏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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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税法
【正文】

  一、消费税法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和特征

  关于消费税,人们有多种理解方式。经济学上有一种含义很广的理解方式。经济学家从对个人或家庭的三种基本征税方式出发来理解消费税。他们认为,在经济生活中,个人或家庭往往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个人或家庭既是消费者,也是生产者,或是财富所有者。如果把个人或家庭看作单纯的生产者,课税的基础就只能是生产物,即收入;如果把个人或家庭看作单纯的消费者,课税的基础就只能是消费;如果把个人或家庭看作是单纯的财富所有者,课税的基础就只能是财产。这样,对个人或家庭的征税就有三种方式,从而相应地产生三种税收:(1)以一定时期取得的收入为课税基础的税收,即所得税;(2)以一定时期的消费为课税基础的税收,即消费税;(3)以一定时期的财富为课税基础的税收,即财富税(财产税)。这种意义上的消费税范围非常广,几乎包含了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商品税;此外,还包括消费支出税。[1]

  本节所讲的消费税和上述理解有所不同,这里的消费税属于我们通常所指的商品税的一种,是一种间接税。具体而言,是指以消费品[2]为征税对象、以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习惯上也称之为货物税。

  在当代,无论是实行以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还是实行以增值税等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一般都开征消费税。消费税具有以下特征:

  1.征税范围有限。和增值税、营业税等商品税不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一般限定在有限的商品上。

  2.纳税环节相对单一。和增值税的多环节缴纳不同,消费税一般在生产环节缴纳。

  3.征管简便。消费税实行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以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不进行任何扣除,同时纳税环节相对单一,因而征管相对简便。

  4.调节功能明显。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一般是有选择的,同时税率也是针对不同的应税商品设计的,因此,消费税具有明显的调节功能。

  (二)消费税的类型

  根据一定的标准,可以对消费税进行分类。

  1.根据征税范围的不同,把消费税可分为无选择性的消费税和有选择性的消费税。将全部消费品作为征税范围的,称为无选择性的消费税;以选择的部分消费品作为征税对象的,称为有选择性的消费税。现代国家一般都开征有选择性的消费税,我国开征的消费税即属此类。

  2.对于有选择性的消费税,根据具体征税范围的不同,又可分为三种:[3](1)有限型消费税。这种消费税征税范围比较狭窄,主要限于一些传统的消费品目,如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石油制品、机动车辆、游艇、糖、盐、软饮料、钟表、首饰、化妆品、香水等。(2)中间型消费税。这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相对要宽一些,除了有限型消费税所涉及的品目外,把一些消费广泛的消费品,如纺织品、皮革、皮毛制品、鞋、药品、牛奶和谷物制品、咖啡、可可、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摄影器材、打火机等也纳入征税范围。(3)延伸型消费税。这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比前两种更大,除了上述两种类型所涉及的品目外,把一些生产资料,诸如水泥、建筑材料、钢材、铝制品、橡胶制品、木材制品、颜料、油漆等也纳入征税范围。

  (三)消费税和消费税法的沿革

  在西方,对消费品课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在古罗马帝国时代,农业和手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城市崛起、商业繁荣,对商品课征的税,如盐税、酒税、矿产品税等开始出现。这些税可以说是现代消费税的萌芽。在现代,由于消费税所特有的调节功能,使其在各国税制中仍然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对消费品课税的历史也非常久远。周代就开征了“山泽之赋”,春秋时开征了渔税、齿角等税。春秋时代的管仲首创盐铁专卖,之后对盐铁实行时而专卖时而征税的制度。汉朝的时候开征了酒税;唐中叶至宋末对酒以专卖为主,征税为辅;元初行专卖,后改为征税;明相沿未变;清初禁酒,禁令除后,亦未征酒税,清末各省征收烟酒税捐。茶税始于唐朝征收;宋、元、明、清都开征过茶税。[4]北洋政府财政部曾经订立过《国家地方税法草案》,其中规定了烟税、酒税、茶税和糖税等消费税性质的税种。抗日战争开始后,为了弥补庞大的财政赤字,国民党政府将统税、烟酒税和矿产税合并为货物税。此外,还开征了“战时消费税”。[5]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也曾开征和废止过消费税。1950年1月国家公布实行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根据《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规定,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确定特种消费行为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厅、筵席、冷食、旅馆等5个税目。1953年1月,该税被取消,其中的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的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的税目并入营业税征收。1989年国家为了“治理整顿”的需要,开征了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和小轿车特别消费税。1994年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当时为了配合增值税的开征,国家决定开征消费税,同时废止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和小轿车特别消费税。1993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消费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之后,财政部又发布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等规范性文件,从而初步建立了我国的消费税收法律制度。

  

  二、我国消费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主体

  1.纳税人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6]。要构成消费税的纳税人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发生应税行为,即从事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业务;二是上述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即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

  2.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消费税征收中并不占重要地位,只是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才发生。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二)征税范围

  我国实行的是有选择性的有限型消费税,目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还比较狭窄。我国确定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时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因由征收产品税而改征增值税的产品其税负大幅下降,需要新的税种予以配合;二是对于一些消费品需要发挥消费税的特殊调节功能予以限制。具体而言,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5大类,共11个税目。

  1.过度消费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消费品

  这类消费品包括3个税目,即烟、酒及酒精、鞭炮及烟火。其中,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烟”税目的征收范围,在这一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4个子税目。在“酒及酒精”税目下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6个子税目。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鞭炮及烟火”税目征收。

  2.奢侈品、非生活必须品

  这类消费品包括两个税目,即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化妆品品种较多,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类。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成套化妆品等等。“贵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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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所谓消费支出税,是指以一定时期内消费者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消费支出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也被称之为“个人支出税”、“个人消费税”。实际上是对所得课税的一种演进。该税由纳税人直接承担,不存在转嫁的问题。目前这一税种尚处于理念形态,除印度、斯里兰卡等个别国家有开征失败的记录外,还没有国家正式开征这种税。关于消费税的这种理解方式可参见朱为群:《消费课税的经济分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78页。 
  [2]我国目前对消费行为没有征收消费税。 
  [3]参见刘磊:《税收控制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294页。 
  [4]参见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著:《消费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页。 
  [5]参见蔺学熙:《抗日战争时期的“战时消费税”》,载财政学会等编:《税收史话》,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200-202页。 
  [6]关于“单位”和“个人”的范围界定和前述增值税法相同。 
  [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8]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 
  [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的规定,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10]参见刘磊:《税收控制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页。 
  [11]即消费者的价值判断高于社会的价值判断的商品。 
  [12]参见马国强:《中国商品课税的现状与发展趋势》,载财政部税政司编:《流转税的改革与政策选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页。 
  [13]参见陈大钢编著:《海关关税制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2页。 
  [14]我国目前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包括消费税,消费税实行价外税后,对此如何处理还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15]关于开征这些税种的理论分析,可参见朱为群:《消费课税的经济分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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