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税法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和特征
关于消费税,人们有多种理解方式。经济学上有一种含义很广的理解方式。经济学家从对个人或家庭的三种基本征税方式出发来理解消费税。他们认为,在经济生活中,个人或家庭往往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个人或家庭既是消费者,也是生产者,或是财富所有者。如果把个人或家庭看作单纯的生产者,课税的基础就只能是生产物,即收入;如果把个人或家庭看作单纯的消费者,课税的基础就只能是消费;如果把个人或家庭看作是单纯的财富所有者,课税的基础就只能是财产。这样,对个人或家庭的征税就有三种方式,从而相应地产生三种税收:(1)以一定时期取得的收入为课税基础的税收,即所得税;(2)以一定时期的消费为课税基础的税收,即消费税;(3)以一定时期的财富为课税基础的税收,即财富税(财产税)。这种意义上的消费税范围非常广,几乎包含了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商品税;此外,还包括消费支出税。[1]
本节所讲的消费税和上述理解有所不同,这里的消费税属于我们通常所指的商品税的一种,是一种间接税。具体而言,是指以消费品[2]为征税对象、以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习惯上也称之为货物税。
在当代,无论是实行以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还是实行以增值税等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一般都开征消费税。消费税具有以下特征:
1.征税范围有限。和增值税、营业税等商品税不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一般限定在有限的商品上。
2.纳税环节相对单一。和增值税的多环节缴纳不同,消费税一般在生产环节缴纳。
3.征管简便。消费税实行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以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不进行任何扣除,同时纳税环节相对单一,因而征管相对简便。
4.调节功能明显。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一般是有选择的,同时税率也是针对不同的应税商品设计的,因此,消费税具有明显的调节功能。
(二)消费税的类型
根据一定的标准,可以对消费税进行分类。
1.根据征税范围的不同,把消费税可分为无选择性的消费税和有选择性的消费税。将全部消费品作为征税范围的,称为无选择性的消费税;以选择的部分消费品作为征税对象的,称为有选择性的消费税。现代国家一般都开征有选择性的消费税,我国开征的消费税即属此类。
2.对于有选择性的消费税,根据具体征税范围的不同,又可分为三种:[3](1)有限型消费税。这种消费税征税范围比较狭窄,主要限于一些传统的消费品目,如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石油制品、机动车辆、游艇、糖、盐、软饮料、钟表、首饰、化妆品、香水等。(2)中间型消费税。这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相对要宽一些,除了有限型消费税所涉及的品目外,把一些消费广泛的消费品,如纺织品、皮革、皮毛制品、鞋、药品、牛奶和谷物制品、咖啡、可可、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摄影器材、打火机等也纳入征税范围。(3)延伸型消费税。这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比前两种更大,除了上述两种类型所涉及的品目外,把一些生产资料,诸如水泥、建筑材料、钢材、铝制品、橡胶制品、木材制品、颜料、油漆等也纳入征税范围。
(三)消费税和消费税法的沿革
在西方,对消费品课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在古罗马帝国时代,农业和手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城市崛起、商业繁荣,对商品课征的税,如盐税、酒税、矿产品税等开始出现。这些税可以说是现代消费税的萌芽。在现代,由于消费税所特有的调节功能,使其在各国税制中仍然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对消费品课税的历史也非常久远。周代就开征了“山泽之赋”,春秋时开征了渔税、齿角等税。春秋时代的管仲首创盐铁专卖,之后对盐铁实行时而专卖时而征税的制度。汉朝的时候开征了酒税;唐中叶至宋末对酒以专卖为主,征税为辅;元初行专卖,后改为征税;明相沿未变;清初禁酒,禁令除后,亦未征酒税,清末各省征收烟酒税捐。茶税始于唐朝征收;宋、元、明、清都开征过茶税。[4]北洋政府财政部曾经订立过《国家地方税法草案》,其中规定了烟税、酒税、茶税和糖税等消费税性质的税种。抗日战争开始后,为了弥补庞大的财政赤字,国民党政府将统税、烟酒税和矿产税合并为货物税。此外,还开征了“战时消费税”。[5]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也曾开征和废止过消费税。1950年1月国家公布实行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根据《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规定,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确定特种消费行为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厅、筵席、冷食、旅馆等5个税目。1953年1月,该税被取消,其中的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的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的税目并入营业税征收。1989年国家为了“治理整顿”的需要,开征了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和小轿车特别消费税。1994年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当时为了配合增值税的开征,国家决定开征消费税,同时废止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和小轿车特别消费税。1993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消费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之后,财政部又发布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等规范性文件,从而初步建立了我国的消费税收法律制度。
二、我国消费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主体
1.纳税人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6]。要构成消费税的纳税人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发生应税行为,即从事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业务;二是上述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即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
2.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消费税征收中并不占重要地位,只是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才发生。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二)征税范围
我国实行的是有选择性的有限型消费税,目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还比较狭窄。我国确定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时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因由征收产品税而改征增值税的产品其税负大幅下降,需要新的税种予以配合;二是对于一些消费品需要发挥消费税的特殊调节功能予以限制。具体而言,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5大类,共11个税目。
1.过度消费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消费品
这类消费品包括3个税目,即烟、酒及酒精、鞭炮及烟火。其中,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烟”税目的征收范围,在这一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4个子税目。在“酒及酒精”税目下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6个子税目。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鞭炮及烟火”税目征收。
2.奢侈品、非生活必须品
这类消费品包括两个税目,即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化妆品品种较多,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类。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成套化妆品等等。“贵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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