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法概述
(一)营业税的概念和特征
营业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商品税。也就是有些国家开征的销售税。
营业税的最大优点在于税源普遍,起初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相当广泛;征管简便,由于实行比例税率,又不进行相关的扣除,因此计算应纳税额相当方便。但是,营业税的缺点也是明显的,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不进行任何扣除,容易产生重复征税。这种消极效应在经济比较落后、产品生产链条比较简单的阶段不是很明显;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企业生产的专业化,这种重复征税效应对经济的发展就有了阻碍作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些国家曾经走上以高额所得税代替营业税的道路,但高额所得税对投资和消费的消极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经济的发展。后来一些国家通过开征增值税的方式,解决了营业税的固有缺陷。[1]
(二)营业税和营业税法的沿革和发展趋向
营业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由法国于1791年开征。在我国古代,也开征过类似的税种。民国初年,北洋政府颁布了《特种营业税条例》;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营业税办法大纲》;1931年南京政府颁布了《营业税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1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工商业税。工商业税分别以工商业户的营业额和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征收。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的部分简称营业税。由于它是工商业税的一部分,因此通常被称为工商业营业税。1953年国家对《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作了修正,对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作了调整。1958年财政部草拟了《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报经国务院第79次会议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1次会议原则通过,1958年9月13日由国务院公布试行。工商统一税在1958年至1972年间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工商统一税是在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四种税的基础上,加以合并简化改革而来的。这样营业税这一税种便一度在我国消失。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形式发生了变化,原有税制存在的问题较多。1984年国家对工商税制实行了全面改革,将工商税(由工商统一税发展而来)划分为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三种,同时盐税仍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当时的营业税是对经营商品购销的各种服务业取得的商品销售和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流转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营业税条例(草案)》,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个营业税税种立法。1994年我国又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这次改革决定开征增值税,但考虑到我国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能力,决定在开征增值税的同时仍然保留营业税,对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税目、税率作了相应的调整。国务院于1993年11月26日通过了《营业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之后,财政部制定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等规范性文件,从而确立了我国现行的营业税收法律制度。
前面已经提到,营业税有其固有的缺陷,为了克服该缺陷,一些国家开征了增值税。由于增值税一般是作为营业税的替代税种开征,因此,在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一般通常不开征营业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平行开征应该是一种过渡阶段的举措。上一节在分析我国增值税法存在的问题是已经对两税平行开征引发的矛盾作了分析。因此,我国营业税的发展趋向应该是,逐步缩减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将相关应税劳务和应税商品转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并最终用增值税彻底取代营业税。[2]
二、我国营业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主体
和其他税种一样,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两类。
1.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须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要满足三个条件:(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①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②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③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④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⑤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为在我境内提供保险劳务:①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②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2)上述交易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3)上述交易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具体而言,营业税的纳税人主要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此外,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2.扣缴义务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以下几种: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人或者购买人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此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除国务院有专门规定者外,凡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均不征收营业税;否则一律征收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3],不征收营业税。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行为。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2.特别规定
增值税和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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