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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品税法概述
Section One Introduction of Goods Tax Law
魏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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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品税法;概述
【正文】

  一、商品税和商品税法的概念

  

  在税收和税法理论中,通常以征税对象作为不同税种的区别标准。商品税以商品(包括劳务,下同)为征税对象,使其区别于以所得为征税对象的所得税和以财产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税。由此,可以给商品税下一个定义,所谓商品税,是指以商品为征税对象的税收的总称。在国际上一般称作“商品与劳务税”;由于商品税的计税依据为商品的流转额,同时商品税总是在商品的流转环节征收,从而商品税也被称为流转税。

  在现代民主社会,税收与税法关系密切,实际运行的税收必有相应的税法作为其依据,可以说税收与税法须臾不可分离。商品税与商品税法的关系亦是如此。所谓商品税法,是指调整因商品税的征管和缴纳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商品税法主要由各单行的商品税种法构成,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等。商品税法对保障商品税的征收、发挥商品税在税制结构和国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二、商品税的特征

  

  和所得税、财产税相比,商品税有其独有的特征:

  1.商品税的纳税环节涉及商品流通的各个环节,税源广泛。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成为商品税的纳税环节。只要有商品的生产流通,就可能征收商品税。因此,商品税的税源比较广泛。商品税的这一特征有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及时、足额的入库。

  2.商品税容易转嫁。商品税的纳税人往往可以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将承担的商品税税负向其货物的购买者转嫁,这样商品税最终将由消费者承担。税收能否转嫁也是人们区分直接税与间接税的重要标准。商品税可以转嫁,属于间接税;而所得税、财产税无法转嫁,因此属于直接税。商品税的这一特征使得商品税的纳税人和负税人发生分离,因此,商品税真正的负担人——消费者,往往对税负不是很敏感,“税痛感”不强,正因为如此,日本的税法学家北野弘久教授认为为了凸显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应该推行以纳税人和负税人一致的直接税作为中心的税收体系。[1]但另一方面,商品税的这一特征可以使得有关商品税的改革法案由于人们对税负的“不太敏感”而相对容易推行。

  3.商品税具有累退性。所谓累退性,是指一种税收的缴纳使得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占其收入的比例,穷人要高于富人。商品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因而其累退性是明显的。商品税的这一特征和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进而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大有不同。尽管可以通过减免税以及消费税的征收促进社会公平,但一般认为商品税在实现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

  

  三、商品税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商品税进行相应的分类。

  1.根据计税依据进行分类

  根据计税依据的不同,可以把商品税分为两大类:一是以商品的价值总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商品税,如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二是以商品在流转环节的增值额为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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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4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41-42页。 
  [2]参见葛惟熹:《中国税收理论与政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6页。 
  [3]许善达等:《中国税收法制论》,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4]须注意的是,依据国务院于1985年颁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产品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城市维护建设税将更名为城乡维护建设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暂时按原税率和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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