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之债的保全
税收之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税收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税收债权带来危害,允许税收债权人代税收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税收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税收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税收之债的保全主要包括税收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税收债权人的代位权
税收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税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而危及税收债权时,税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税收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50条对税收债权人的代位权作出了规定,为征税机关代表税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于如何行使税收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但规定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在实际上表明,税收债权人的代位权与私法上债权人的代位权没有实质的区别,这是税收之债借鉴私法之债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其权利实现的典型形式之一。
根据民法代位权的一般理论,税收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的要件主要有:
1.税收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税收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是税收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是税收债权人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得代位行使的税收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税收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税收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如基于抚养、扶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请求权利,税收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1]
2.税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应行使并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将有消灭或丧失的可能。所谓能行使,是指不存在行使权利的任何障碍,税收债务人在客观上有能力行使其权利。所谓不行使,是指税收债务人消极地不作为,至于这种不作为是否出于税收债务人的过错,其原因如何,在所不问。[2]
3.税收债务人迟延纳税
在税收债务人的纳税期限届满之前,税收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若在这种状态下,允许税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会造成对税收债务人权利的过分干预,且很容易导致税收债权人代位权的滥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因此,必须在税收债务人的纳税期限已经届满,而怠于行使其权利时,税收债权人才有行使代位权之必要。
4.有保全税收债权之必要
所谓必要,是指税收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而实现的危险,因而有代位行使税收债务人的权利以便实现债权的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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