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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收之债的消灭
Section Four Termination of Taxation Obligation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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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之债;消灭
【正文】

  一、税收之债的消灭概述

  

  税收之债的消灭,是指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税收之债是法定之债,其消灭的原因均应当具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借鉴私法之债消灭的一般原理,可以把税收之债消灭的原因归结为履行、抵销、免除、混同和消灭时效等几种情形。

  

  二、履行

  

  履行,是指税收债务人为实现税收债权之目的而依法缴纳税款的行为。履行是税收债务消灭的最主要的原因。履行导致税收债务的消灭必须满足以下要件:适当的履行主体、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一)履行的主体

  履行的主体,是指为实现税收债权之目的而依法缴纳税款的人。一般说来,税收之债履行的主体是税收债务人。在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时,扣缴义务人是税收债务履行的直接主体,而税收债务人则是间接主体。

  税收债务可以由税务代理人履行,这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但可否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呢?对此,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债务履行的相关规定,债务的清偿,无非在于使债权人满足其利益要求。如果第三人的履行可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满足,同时又对债务人没有不利时,原则上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由于税收之债并非专属之债,没有人身专属关系,且为金钱之债,而非特定物之债,因此,原则上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从保障税收债权人税收债权充分实现的角度来讲,允许第三人代为履行也是合理的。[1]

  (二)履行的期限

  税收之债履行的期限,又称为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税收债务人向征税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与期间。纳税期限是衡量征纳双方是否按时行使征税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尺度,是税收的强制性和固定性特征在时间上的体现。原则上,在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征税机关不能征税,税收债务人也不得在纳税期限届满后拖延纳税。合理规定和严格执行纳税期限,对于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纳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次征纳和按期征纳两种。前者如屠宰税、耕地占用税等;后者如流转税、财产税等,又分为按月、按季和按年征纳。纳税期限还可分为核定纳税期限和法定纳税期限。前者指税法只规定一段纳税时期,纳税的确切时间授权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适当考虑税收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予以审核决定;后者指税法直接规定确切的纳税时间,不须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

  (三)履行的地点和方式

  税收之债的履行地点,又称为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场所,即指税收债务人应向何地征税机关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纳税地点一般为税收债务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纳税地点关系到征税管辖权和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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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需特别指出的是,允许代为履行并不等于允许税收债务人的变更,即并不等于承认税收债务人的约定变更。代为履行只是履行承担,而非债务承担。关于二者区别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41页。 
  [2]此德国之通说,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黄茂荣、陈清秀亦主张此说。 
  [3]有学者认为这一条规定的就是消灭时效,参见杨小强:《税法总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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