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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财税法学 »  第十六章 税收债务法原理 » 文章内容
第三节 税收之债的变更
Section Three Alterations of Taxation Obligation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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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之债;变更
【正文】

  税收之债的变更,是指税收之债要素发生的变化,即税收之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发生的变化。

  

  一、税收之债主体的变更

  

  税收之债的主体包括税收债权人和税收债务人,因此,税收之债主体的变更包括税收债权人的变更和税收债务人的变更两种情形。

  (一)税收债权人的变更

  在联邦制税收体制下,联邦政府和各州(成员国)政府均有征税权,因此,其税收债权人也包括联邦政府和各州(成员国)政府;在单一制税收体制下,税收债权人为抽象的国家,但在实行分税制体制的国家中一般也包括中央税收债权人和地方税收债权人。在以上两种税收体制下,均有可能发生税收债权人变更的情况。

  税收债权人的变更应当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甚至是宪法依据,中央税收债权人不能任意侵占地方税收债权人的税收债权,否则就可能违背地方自治或中央与地方合理分权的宪法原则,甚至可能侵犯各州(成员国)或地方政府的宪法权利。

  税收债权人的变更包括课税权主体的变更、税收征管权主体的变更和税收收益权主体的变更。一般来讲,课税权主体变更了,税收征管权和收益权主体也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更。我们把这种税收债权人的变更称为狭义的税收债权人的变更或真正的税收债权人的变更。如果课税权主体没有变更,而仅仅是税收征管权和收益权主体发生了变更,这种税收债权人的变更则是广义的税收债权人的变更或非真正的税收债权人的变更。[1]

  在我国,税收债权人的变更主要是税收征管权和收益权主体的变更,即将某些税种由中央税下放为地方税,或把某些税种由地方税上升为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或变更中央地方共享税中中央与地方各自所占的比率等。在个别情况下,也有将课税权下放给地方,由地方政府决定是否开征此种税收的情况,如筵席税、屠宰税等。

  (二)税收债务人的变更

  税法没有关于税收债务人变更的原则性规定,但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关于债务人变更的原则规定。民法上债务人的变更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债务。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非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务是否允许承担或转让,一般以债务是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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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一般来讲,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是同时变更的,享有税收征管权的主体一般也相应的享有税收收益权,但也有仅仅转移税收征管权而不转移税收收益权的情形,如台湾“行政院”曾决定委托台湾省政府代征国税即是一例。具体介绍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第2版),(台)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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