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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财税法学 »  第十六章 税收债务法原理 » 文章内容
第一节 税收债务法概述
Section One Introduction of Taxation Obligation Law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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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债务法;概述
【正文】

  一、税收之债的概念与特征

  

  (一)税收之债的概念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本书主张从两个层面界定税收法律关系,即在抽象的层面,将税收法律关系界定为债务关系;在具体的层面,也就是法技术的层面,将税收实体法律关系界定为债务关系,把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界定为权力关系。也就是说,在法技术的层面,税收实体法律关系是一种债务关系,如果在这种意义上认识税收的话,税收就是一种公法之债。

  债,作为民法上的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传统民法上,债包括合同(契约)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这四项基本制度的构成要件、指导原则及社会功能虽然各不相同,但其各种法律关系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即使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此种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就是债的关系。[1]法律效果的相同性是债的构成要素,即凡在本质上为特定人得向特定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均可视为一种广义上的债。[2]在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之下,税收实体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正是特定人(国家或地方政府)得向特定人(纳税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缴纳税款)的法律关系,因此,税收实体法律关系在本质上属于广义的债的关系。

  税收之债,就是指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得请求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国家或地方政府是债权人,国民(纳税人)是债务人,国家或地方政府享有的权利是依法请求国民履行纳税义务,国民(纳税人)的义务是应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请求而履行纳税义务。

  把税收视为一种公法上的债,从而导致与税收相关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发生了重大变革,这一变革不仅仅是理论上的,它对于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税收法治建设都将产生长远的影响。在理论上,由于税收之债概念的提出,税法便可以借鉴民法债法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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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页。 
  [2]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3]关于税收实体法的法律框架,已经有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如刘小兵的《中国税收实体法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但并不是完全从税收之债的角度来重塑税收实体法的体系。 
  [4]参见杨小强:《税法总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5]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20页。 
  [6]如果从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整个过程来看,国家并非仅享有权利而不负义务,纳税人也并非仅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但仅仅从税收关系这一过程和阶段来看,其权利义务是单方面的。 
  [7]如确定力、公定力和执行力等。 
  [8]参见翟继光:《税收法律关系研究》,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第2卷第2期,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税收程序法相当于确保税收债权实现的法,因此也可以归入广义税收债务法的范畴。 
  [10]遵照传统的习惯表述,本书在以下的章节中仍使用商品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和行为税法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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