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解释的概念
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税法也同样存在解释的问题,所谓税法解释,是指由一定主体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文本的意思所进行的理解和说明。[1]税法解释可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种。
法定解释,也称有权解释,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税法作出的解释。主要包括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其中,由法院和检察院在适用税法过程中作出的解释称为司法解释;由上级行政机关就税法的适用执行向下级机关发布的命令、指导中有关税法的解释称为行政解释,在我国主要指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税法所作的解释,以及海关总署依法在其职权内对有关关税的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依法学理论对税法作出的解释。具体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种。所谓文理解释是指就税法文字的含义,依照文法作出的解释;所谓论理解释是指就法律的全体和各条文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的解释,进一步可分为扩张解释、限缩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等。这里所述及的税法解释属法定解释范畴。
二、税法解释的特有原则
税法的解释活动必须始终以税法解释的原则作为指导,而不能有所违背。税法解释应该遵循税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需遵循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如文义解释原则、立法目的原则、合法、合理性原则等。此外,由于税法领域的特殊性,税法解释还需遵循其特有的原则。
1.实质课税原则
所谓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在税法解释过程中,对于一项税法规范是否应适用于某一特定情况,除考虑该情况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税收要素(形式税收)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要结合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来判断该种情况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税收要素,以决定是否征税(实质税收)。
实质课税原则主要是在经济生活多样化,交易手段复杂化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税收征收而提出的一项解释原则。因为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纳税人通常会采取多种手段避免缴纳税款或少缴税款,其中以避税和节税最为常见。例如,就一项经济目的或某一种交易,纳税人往往可以通过进行多种不同的法律架构的安排来完成,而在多数情形下,纳税人为了减轻其税收负担,会选择对其较为有利的法律架构来进行交易或进行其他经济上的安排,这就是所谓的税收筹划,也可以说是合理的节税。但节税与避税有时只是一墙之隔,如在一些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中往往以节税之名掩盖避税之实,这就要求在进行税法解释时,应深入分析特定交易或安排的经济实质,如果征税对象仅在名义上归属于某主体而在事实上实质归属于其他主体时,则应以实质的归属人为纳税人。同时在计税标准上也不应拘泥于税法上关于所得、财产、收益等各类征税对象名称或形式的规定,而应按其实质内容解释税法。实质课税原则有利于弥补僵化地理解税收法定原则所造成的缺失,从而可以防止对税法的固定的、形式上的理解而给量能课税造成的损害,以利于税法公平的实现。
2.诚实信用原则
税法在法律体系上属于公法规范,尤其在中国,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意志论”的影响,其公法性质就更为明显,以至于很长一段时间税法与私法领域相脱节。但随着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接轨,尤其中国加入WTO以后,市场经济观念将彻底突破计划经济时期一切以国家意志为中心和出发点的“税收权力论“,税法中将会逐步引入私法的一些观念、原则和制度,税法成为整个公法领域中与私法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而私法领域中对税法影响最大的一项原则莫过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
登录或
注册成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