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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Section Four Elements of Legal Relation in Taxing
刘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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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法律关系;要素
【正文】

  法律关系通常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税收法律关系也是如此。下面依次分析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下文对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作一简要介绍。[1]

  (一)征税主体

  征税主体是指参加税收法律关系,享有国家税收征管权力和履行国家税收征管职能,依法对纳税主体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国家机关。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国家才是征税主体,但是国家征税的权力总是通过立法授权具体的国家职能机关来行使。在具体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行使征税权的征税主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财政部和地方各级财政机关主要负责农业税和契税的征管,海关总署和地方各级海关负责关税,以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的征管。除此之外的其他大部分税收均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其中,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还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因此,税务机关负责国家主要的税收征管,是人们普遍认为的征税主体,也是最重要的征税主体。

  (二)纳税主体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条的规定以及关于纳税主体的通行观念,我国税法上的纳税主体包括两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此外,不同的税种根据一定的标准可以对纳税人进行划分。在增值税方面,根据纳税人销售额的高低和会计核算的健全与否,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所得税方面,根据征税权行使范围的不同,可以把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等等。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又可以分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代替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扣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主体;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负有代收代缴义务,代替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收缴税款的纳税主体。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对法律关系的客体具体包括的种类,在国内外法学界是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法理学的研究表明,法律关系的具体客体是无限多样的,把它们抽象化,可以概括为:国家权力、人身和人格、行为、法人、物、精神产品、信息等。上述各种客体可以进一步抽象为“利益”或“利益载体”等更一般的概念。由此可以说,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一定的利益。[2]对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可以作如上理解。我们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税收权力(权益)、物和行为。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和税收权限划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权力,国际税收权益分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权益,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出来的税款,税收救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即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活动中作出的相关行为。上述各种客体又可以进一步抽象为“税收利益”。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依据税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面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主要介绍一下税务机关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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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111页。 
  [2]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04-109页。 
  [3]事实上,纳税人的权利并不仅仅限于这里所提到的内容,纳税人在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民主立法权和民主监督权,在整个税收法治中的意义则更为重大。对纳税人权利的综合研究已引起学者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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