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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财税法学 »  第十四章 税收法律关系 » 文章内容
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
Section Three Nature of Legal Relation in Taxing
刘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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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1 元
【关键词】税收法律关系;性质
【正文】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人们常常把税法作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故从“命令服从”的角度来认识税收法律关系,想当然地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税收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入,加之法治理论的发展,上述观点诚有修正的必要。我们认为,平等性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在此,我们从税收的经济本质、法治理论和税法的发展史等三方面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寻求依据。[1]

  

  一、从税收的经济本质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税收的经济本质是什么呢?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考察同税收有密切关系的财政。税收是现代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现代国家也通常被称为“税收国家”。财政或曰公共财政的存在依据在于弥补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决定了国家(政府)和公共财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必要性。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对于私人生活必须而市场机制无法提供的公共产品,就必须由国家(政府)来提供,国家(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经济来源便是公共财政,而税收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明确了税收和财政的密切关系后,我们再探讨税收的经济本质,也就是国家征税的依据。在税收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关于税收本质的学说有公需说、利益说、保险费说、义务说、新利益说等。所谓公需说,可以理解为国家有增进公共福利的职能,在执行这种职能时,为满足必要的公共需要,就必须征税。但这一学说并没有解决国家为什么有权必须征税的问题。保险费说认为,国家像保险公司,而国民像被保险者,国民由国家为其保障生命、财产,税收是国民缴纳给国家的相应对价,相当于保险费。义务说是以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等的国家有机体说作为基础的学说。他们认为,为了维持国家生存而支付税收,是每个国民的当然义务。这就是义务说,也叫牺牲说。之所以称之为牺牲说,是由于它不是对接受国家利益的一种返还,而完全是无偿的,也就是牺牲性的给付。[2]

  早期比较重要的学说是由英国哲学家霍布斯首次提出,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予以发展的利益说。霍布斯指出:“主权者向人们征收的税不过是公家给予保卫平民各安生业的带甲者的薪饷。”[3]洛克也提到:“诚然,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但是这仍须得到他的同意,即由他们自己或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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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9-74页。 
  [2]参见(日)井手文雄:《日本现代财政学》,陈秉良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262-263页。 
  [3](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69页。 
  [4](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8、89页。 
  [5]参见张馨:《公共财政论纲》,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页。 
  [6](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25页。 
  [7](美)詹姆斯·M·布坎南:《民主财政论》,穆怀朋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6页。 
  [8](奥)弗·冯·维赛尔:《自然价值》,陈国庆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74、273页。 
  [9]参见张馨:《公共财政论纲》,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1页。 
  [10]参见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6页。 
  [11](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0、98页。 
  [1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6页。 
  [13]参见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台)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5页。 
  [14]陈清秀:《税法总论》,(台)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9页。 
  [15]参见(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4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161、166页。当然,有的行政法学者认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也是平等的。参见宋功德:《寻求均衡:行政过程的博弈分析》,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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