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的概念
有关税法的概念,国内外学术界有多种表述,这些表述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税法某些方面的内容作了一定的概括,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不足之处也同样存在。通过下面对其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概念表述进行简要分析,有助于我们得出全面的、更为准确的关于税法概念的表述,并对其作恰当和充分的理解。
《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税法是指“有关确定哪些收入、支付或交易应当纳税,以及按什么税率纳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这一定义说明了征税应该包括的某些基本要素,如征税对象、税率等,但显然没有触及到税法的本质内容。《不列颠百科全书》将税法解释为:“是政府当局凭以要求纳税人将其收入或财产的一部分转移给政府的条例。”[2]该定义揭示了税收的一个形式特征,即财产权的单向转移性,但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没有对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关系”作明确的表述。其次,将征税主体局限于政府,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只有“国家”才是唯一的征税主体;从一般意义上说,征税主体的范围又是相当广泛的,不仅仅只是政府。最后,税收条例仅仅是税法的一种形式而已,而非全部。
国内税法理论界关于税法概念有几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3]一种意见把税法定义为是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税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法律、法令、条例、税则和制度等。这一定义的前半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了税法的本质,但仍未能明确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关系”;后半部分用列举的方式描述了税法的基本表现形式,在规范的法律概念表述中却属多余。第二种观点认为,税法是规定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收和缴纳税款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这一定义明确了税法的本质内容,但却将税收权限划分关系及其他税收关系排除在税法调整对象范围之外。综观上述有关税法概念的各种表述,其不足之处各不相同,但它们的一个共同缺陷就是表述的片面性,没有能够全面地反映税法概念的内涵。因此,我们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即“税法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根据法学界对部门法比较常用的下定义方法,我们认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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