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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其他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Section Four Legal System of other Financial Supervision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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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1 元
【关键词】其他;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正文】

  一、财政主体内部监督法律制度

  

  财政主体内部监督,是指上级财政主体依据财政法律、法规,对下级财政主体的财政收支和管理活动所进行的监督。财政主体内部监督的形式主要包括财政执法监督、财政监察和财政复议等。

  (一)财政执法监督

  财政执法监督,是指财政监督职能部门,依据财政法律、法规,对财政收支等执法活动所进行的检查和监督。财政执法监督的方式包括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检查单位财政预算、财务计划的编制、审批等事项是否符合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日常监督,是指检查财政预算、财务收支活动是否符合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后监督,是指在财政活动完成以后,检查财政预算、决算、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预期的经济效益。

  (二)财政监察

  财政监察,是指具有财政监察权的财政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贯彻与执行财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过程中,是否有违法乱纪情况的监督。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82年7月和1989年6月发布了《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和《事业机关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这些规定为财政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些法律规范很不完善,而且效力层次太低。1997年5月9日通过了《行政监察法》,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监察机关的职责、监察机关的权限、监察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财政监察主体在进行财政监察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财政复议

  财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财政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财政机关提出财政复议申请,财政机关受理财政复议申请、作出财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这里的财政复议是广义的,包括税收复议在内。财政复议既是保障财政行为相对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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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财政部财政监督司编:《国外财政监督情况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9-10、19页。 
  [2]虽然这些主体的财政监督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但这些主体的监督活动本身仍应纳入法制的轨道,仍应由法律对这些主体的监督权利、监督程序作出一定的规定,因此,我们这里所使用的标题为“法律制度”。当然,目前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多,但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也会逐渐完善。 
  [3]如据新华社电,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03年2月24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在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反复酝酿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的拟向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推荐的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人选建议名单和拟向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推荐的全国政协领导人员人选建议名单,决定将这两个建议名单分别向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和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主席团推荐。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建议国务院根据这个意见形成《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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