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主体内部监督法律制度
财政主体内部监督,是指上级财政主体依据财政法律、法规,对下级财政主体的财政收支和管理活动所进行的监督。财政主体内部监督的形式主要包括财政执法监督、财政监察和财政复议等。
(一)财政执法监督
财政执法监督,是指财政监督职能部门,依据财政法律、法规,对财政收支等执法活动所进行的检查和监督。财政执法监督的方式包括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检查单位财政预算、财务计划的编制、审批等事项是否符合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日常监督,是指检查财政预算、财务收支活动是否符合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后监督,是指在财政活动完成以后,检查财政预算、决算、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预期的经济效益。
(二)财政监察
财政监察,是指具有财政监察权的财政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贯彻与执行财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过程中,是否有违法乱纪情况的监督。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82年7月和1989年6月发布了《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和《事业机关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这些规定为财政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些法律规范很不完善,而且效力层次太低。1997年5月9日通过了《行政监察法》,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监察机关的职责、监察机关的权限、监察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财政监察主体在进行财政监察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财政复议
财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财政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财政机关提出财政复议申请,财政机关受理财政复议申请、作出财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这里的财政复议是广义的,包括税收复议在内。财政复议既是保障财政行为相对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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