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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计监督法律制度
Section Two Legal System of Audit Supervision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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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1 元
【关键词】审计;监督;法律制度
【正文】

  一、审计监督法概述

  

  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1]审计是一种重要的经济监督手段,为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用。

  审计监督属于财政监督中的行政监督和专业监督,审计监督法是财政监督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审计监督法是调整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监督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世界各国均设有相应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监督,但审计机构的设置和性质有所不同。有的设置审计法院,属于司法机关,独立于议会和政府,如法国、意大利;有的设置隶属于议会的审计法院,属于议会的辅助机构,如巴西;有的设置审计院,属于行政机关,隶属于政府,但具有很大独立性,如德国。

  我国目前有关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主要是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审计法》和1997年10月27日发布实施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我国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审计监督的主体是审计机关。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2)审计监督的客体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3)审计监督的目标是真实、合法和效益;(4)审计监督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

  

  二、审计监督基本法律制度

  

  (一)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1.审计机关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2.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二)审计监督事项的范围

  审计监督事项的范围包括:(1)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2)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4)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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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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