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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监督法概述
Section One Introduction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Law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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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政监督法;概述
【正文】

  一、财政监督的概念

  

  关于财政监督的概念,学界有不同的理解。概括来说,大体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财政监督,是指国家在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过程中,通过审核、检查、制裁等形式,依法对国民经济活动和各项业务实行的检察和督促。狭义的财政监督,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财政监督是指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对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和国有资本金管理等事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1]另一种观点认为,财政监督是指具有财政监督权的主体,对国家财政收支活动所实施的检查与监督行为。[2]有学者认为,这种意义上的财政监督也称为监督财政,或财政执法监督。[3]

  我们认为,财政监督既可以在财政所具有的监督职能的意义上来使用,也可以在监督财政的意义上来理解,前者是财政机关在财政活动中对其他主体实施的监督,后者是其他社会主体对财政机关的财政活动实施的监督,前者主要是财政学的研究对象,后者主要是财政法学的研究对象。本书主要在后者的意义上来使用财政监督的概念,认为,财政监督是指具有财政监督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对国家财政收支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与监督。财政监督具有以下特征:

  1.财政监督的主体是具有财政监督权的主体。在我国,具有财政监督权的主体主要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财政机关、各级审计机关、各级专门监督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监督主体。在以上各主体的监督中,有的主体的监督可以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并可以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如权力机关、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和专门监督机关,有的主体的监督只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不能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如各级政协、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等。不能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并不等于没有财政监督权,只是其权力行使的方式和具体效果不同而已。根据以上各财政监督主体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效果的不同,可以把财政监督分为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2.财政监督的客体是财政主体的财政活动。财政主体是指具有财政收支权和管理权的主体,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等。财政活动主要包括财政收入活动、财政支出活动和财政管理活动。

  3.财政监督的依据是财政法律规范。财政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有关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不同财政监督主体进行财政监督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不同的,但基本的原则是,下位财政法律规范必须符合上位财政法律规范才能作为财政监督的依据,宪法和法律中的财政法律规范是进行一切财政监督都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

  

  二、财政监督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财政监督法的概念

  财政监督法是调整财政监督主体在对财政主体的财政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的财政监督法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来讲的,所有与财政监督有关的法律规范都可以归入财政监督法的范畴。

  财政监督法的表现形式有财政宪法、财政法律、财政行政法规、财政部门规章、财政地方性法规、财政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财政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财政监督法,有关财政监督的法律规范散见在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如《预算法》、《审计法》、《税收征管法》、《行政监察法》、《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这些分散的立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监督的现实需要,急需制定一部统一的《财政监督法》。

  (二)财政监督法的调整对象

  财政监督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监督主体在对财政主体的财政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称财政监督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财政监督关系进行不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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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晏金平、全承相:《财税监督强化论》,中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2]参见蔺翠牌主编:《中国财政监督的法律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3]参见晏金平、全承相:《财税监督强化论》,中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4]参见蔺翠牌主编:《中国财政监督的法律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37页。 
  [5]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辑:《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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