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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现状与完善
Section Four Status Quo and Promotion of State-owned Assets Administration Law
陈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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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法;现状;完善
【正文】

  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现状

  

  尽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整体思路已明确并在渐进实施,但由于转型之艰难,体制之惯性,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现行“国家分级所有,分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有资产所有者是明晰的,但在分级管理上的分界却始终模糊,许多国有资产到底是属于中央管理范围,还是属于地方管理范围,难以有一个明晰的界定,导致实际上的企业所有者缺失。二是国家出资人权利被多部门分割,存在着多头管理现象,号称是“五龙治水”——当地政府的党委及其组织部门任命、监督、激励和替换厂长经理;计划委员会负责年度和五年经济发展计划、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预算资金分配和重要产品的定价。经贸委负责国有企业技改和日常业务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从国有企业获取收入并向企业分配资金。国有银行负责为企业提供存贷款服务。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与人力资源有关的问题,如招募、工资、社会福利等等。结果,统一的所有权被分割、架空,这种行政性分权将进一步模糊产权关系,降低经济、行政的效率。第三,政资难以分离,国有企业公益属性和市场属性难以区分。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自然具有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者最大化的内在冲动。一面希望降低国有企业的成本,提高盈利水平,另一面又希望为社会公众谋取较大的社会福利,如进行诸如城市公用事业、水利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地区开发,挽救困境中的公司,保持社会安定,进行社会救济等。因此,尽管政资分离是各国国有资产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在行使所有权时,政府仍然可能不自觉地以追求政治目标和社会目标为最大关注点,而过多地强调社会目标,削弱经济目标,直至毁掉国家股东的价值。

  这几个弊端叠加在一起,将导致一系列严重的后果,诸多政府部门都可以对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的运营进行行政干预。由于这种干预于法无据,毫无规则可言,令企业无所适从。而且通常的情况下,只有在有利可图时政府部门的干预就会出现;而在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却不见人影。在如此“分级管理”的模式下,政企不分,产权模糊,必然混淆代表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机构及其责任,失去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约束,国有企业出现经营效率低下、收入分配混乱和资产流失等问题也就在所难免了![1]

  

  二、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完善

  

  在比较的角度,任何成功运营本国国有资产的国家,都必须奉行政资分离、政企分离的基本原则,处理好国有资产的分类布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关键问题,这些经验亦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了一个很有参考价值、相对清晰的整体思路。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以及政治、经济体制的制约,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举措仍显模糊,仍存在许多问题与待改进之处。

  (一)不同性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与协调问题

  国有资产大体上包括三大快: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资产和自然资源。那么,国资委成立后它的资产管理范围应如何界定?一些人主张只包括第一大块,即经营性资产,但这就必须回答几个问题:一是其它两大块如何处置?二是由于经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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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屈茂辉:《中国国有资产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53-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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