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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外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比较与借鉴
Section Three Comparative Study on and Reference to Foreign State-owned Assets Administration Law
陈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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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库管理法;比较;借鉴
【正文】

  一、国外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比较

  

  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存在不同规模的国有资产,都建立了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如何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建立有效率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分析国外国有资产管理的典型模式,借鉴其成功经验,对于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有资产(企业)的类型和布局

  在市场经济国家里,国有企业大体上划分为两类:第一类企业以资本增值为基础目标,主要分布在竞争性领域;第二类企业不以盈利为经营目标,主要从事战略性行业(如石油、宇航、军工等)、自然垄断行业(铁路、供水、煤气等)、投资额和投资风险较大的项目(区域开发、大型能源基地等)和公共事业(机场、地铁、供水等)。第二类企业在西方国家国有企业中占大多数。这类企业尽管社会效益显著,但企业自身的财政绩效往往较差,需要政府给予财政或其他方面的支持。当然,竞争性企业和非竞争性企业、资本增值型企业和公共服务企业的区分不是绝对的。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自然垄断产业可以变为竞争性产业(如长途通信);大型能源项目在开发成功以后,机场、地铁等由于技术和经济的发展而带来盈利水平的提高,也可以在财务上独立,从而使其具有一定的资本增值能力。

  (二)国有资产(企业)管理体制

  各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主要采取两种形式:意大利、奥地利、新加坡、瑞典等利用国家控股公司管理国有企业,其主管部门往往是财政部门或某一专门管理机构,而其他大多数国家则是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国有企业,其管理机构通常是行业主管部门。例如,日本、德国、法国、挪威的国有企业都有专业部门直接管理;奥地利的工业控股公司有财政部管理,意大利的工业复兴公司(伊里控股公司)由国库部管理,新加坡国家企业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由财政部部长任主席、由各部部长参加的董事任命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公司经营绩效更换董事,并不参与公司日常决策。存在上述两种不同管理方式的原因是:由于非竞争性企业的经营活动与财政和政府公共政策目标关系密切,因而它们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有其合理性。但跨行业的综合性控股公司,由于其业务的综合性,所以一般要有财政部或专门设立的机构进行管理。[1]

  在外国,主管部门管理国有企业的机构一般并不大,通常只有几名工作人员。原因是它的职责明确,并能够充分利用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如审计部门、咨询公司等)进行管理、沟通,同时又不介入企业的经营决策。根据世界银行工作人员的研究报告,奥地利、瑞典的控股公司,总部人数也不多,但管理效率较高。但是,意大利原国家控股公司(IRI)却是一个经常被提及的反面典型。1933年IRI成立的初衷是接管在所有部门债台高筑的公司;1960年和1970年,IRI被委派了两项非商业性任务:救助境况不佳的公司,拿出40%的投资开发意大利贫困的南部地区。种种举措使得IRI公司在大约500家公司中拥有自己的利益,它也许曾是整个西方国家经济中最为庞大的国有企业管理者,最终却引发了一场金融大灾难,光破产清算时间就超过了8年。[2]

  由于政府部门存在分工以及企业业务上的原因,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可能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为防止“多头管理”的弊端,上述国家的基本做法是:(1)一个公司只有一个主管部门。(2)有些重要事项,如大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组成,有的需要主管部门提名上报,由内阁或总统决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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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张亚东:《社会主义国有资本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 
  [2]参见《世行指点国资变局》,载《南方周末》200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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