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资产的概念与特征
国有资产这一概念,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出现并渐为人们所熟悉的。
在国外的立法例中,多是从财产来源的角度来界定国家财产的法律含义。例如,日本《国有财产法》第2条规定:“本法中国有财产,是指下列各项由国家负担而成为国有的财产或者依法令或捐赠而成为国有的财产。”并详细列举了为国家所有的物权、准物权、债权和无形财产性权利。我国台湾地区“国有财产法”第2条规定:“国家依据法律规定,或基于权力行使,或基于预算支出,或由于接受捐赠所取得之财产,为国有财产。凡不属于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应视为国有财产。”至今,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文件对国有资产未能给予明确的界定和严格的定义,学者所持观点也不相同。有学者从广义上理解,认为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财产。[1]就广义而言,国有资产既包括经营性资产又包括非经营性资产,与国家财产内涵相同。有学者从狭义上认为国有资产仅指经营性资产,即国家依法取得的或依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由国家投资等形成的各种形态的资产。[2]从财政法的视角来看,无论是经营性资产还是非经营性资产,都涉及国有资产的投资营运、保值增值等基础性问题,都涉及到政府预算和收支平衡,具有较强的共通性。故此,对国有资产的概念,宜作广义理解。
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3条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思路,基于国情并借鉴已有的立法例,我们可以作下述定义: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基于国家权力的行使而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及投资收益形成的,以及国家拨款、接受赠与等形成的各种财产和财产性权利。由定义可知,国有资产具有下述特征:(1)其所有者具有惟一性。现代社会中,惟有国家在法律上是全民的代表,所以,对全民所有的财产可以在法律层面上充当所有者的只能是国家。(2)其所有权界定具有法定性。国有资产的各种来源(取得)方式为国有资产所特有,如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所以,其所有权界定必须有法定依据。(3)其表现形态具有多样性。国有资产表现为多种形态的经济资源,其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财产权利,既可以是人造财产也可以是自然资源,既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3]
对国有资产的界定,为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础性问题,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法调整的对象与适用的范围,意义重大。
二、国有资产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国有资产进行不同的划分。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是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规范的基础,也是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合理运营国有资产的必要前提。
(一)资源性国有资产和非资源性国有资产
这是按照国有资产的基本属性所作的分类。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条件下通过开发能够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特点是:(1)所有权的垄断性。国有资源属于国家专有,任何主体都不拥有所有权。(2)范围的相对性。国有资源的范围是可以变动的。例如,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自然资源的作用为人们所认识并得到开发和利用,国有资源的种类得到增加;由于国有资源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国有资源的产权发生了变动,使得国有资源的范围发生变化。(3)资产性。国有资源一经得到开发利用就可以产生收益,因此国有资源具有资产性。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自然资源将不断得到开发利用,某些暂时不具有资产性的自然资源将逐步转化为具有资产性。(4)有价性。由供求关系所决定,稀缺自然资源价值较高;自然资源的质量影响产品的质量,从而使产品的价格发生变化;自然资源所处的地理位置影响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等生产成本,从而使产品的价格发生变化。因此,国有资源可以以价值来衡量。现今,资源性国有资产是运营极不规范、资产流失最为严重的领域。例如,土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资源性国有资产之一,但在现有的土地资源配置体制下,土地由各个基层单位和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行政性配置,其特点是资源分散的、非市场化的配置与寻租现象相联系,土地市场由此一直是我国最不规范、最混乱的市场所在。
非资源性国有资产即自然资源以外的国有资产。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这是按照是否将国有资产投入经营所作的分类。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投入企业生产经营或者按企业要求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围绕着经营性国有资产展开的。据财政部统计,截止2002年底,我国国有资产总量共计118299亿元,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76937.8亿元,占总数65%;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41361.4亿元,占35%。鉴于此,在国有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
登录或
注册成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