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法律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
我国的预算法律制度自建国初确立以来,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根据经济体制的改革进行过多次改革,尤其是1994年的中央和地方的分税制改革,比较好地解决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方面的分配关系问题,建立起财政收入分配的规范的稳定机制,实践证明这次改革是比较成功的。但是1994年以来的十年中,市场经济体制深入发展表明,我国财政预算体制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特别是财政支出管理方面存在着问题。因此,现行预算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具体说来改革的必要性或理论依据有:预算制度必须适用和服务于一国的经济体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完善,需要与之相适应的预算法律制度;预算制度是一国民主政治的主要的组成部分,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需要从财政收入和支出方面,加大政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国家预算制度从本质上讲是民主的,是遏制腐败的利器,改革和完善预算法律制度是建设民主政治的最佳切入点。预算制度必须适应WTO背景下的政府职能转变。预算制度改革是依法治国,建设法制现代化的需要。现行预算制度本身存在着薄弱环节和问题。这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表现为:预算编制不统一;预算体系不完整;预算安排不科学;预算管理不规范;预算内容不透明;预算科目分类不科学等。[1]
二、预算法律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完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定复式预算形式
《预算法》第26条规定:“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我们国家的复式预算的编制采取何种办法,应根据现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作出决定,应将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划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三部分,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增设其他预算。[2]改革后的国家法定复式预算应由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组成。
1.政府公共预算
政府公共预算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和用于维持政府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发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支出的预算。政府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牧业税、关税、公益性国有资产收益、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政府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国家政权建设支出、各项事业发展支出、国家公益性基本建设支出(即文化、教育、科研、国防、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基本建设支出)、社会福利事业费支出、公益性国有企业亏损补贴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对外援助支出、税式支出等。
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共预算都不得列有赤字。在保证各项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应当争取有较多结余,转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2.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和国家用于经济建设以及国有资产经营方面支出的预算。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包括:政府公共预算结余转入,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股份制、联营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出售、转让收入等),资源性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项建设基金收入(包括一部分已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尚未纳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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