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外资金及其范围
预算外资金是指地方财政部门和由预算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规定,自行提取、自行收取、自行安排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一种财政性资金。因此,预算外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的范围;预算外资金是依法设置的;预算外资金是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我国1993年以前的预算外资金的范围一般包括:
1.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各项附加收入、集中的企业资金、统管的事业收入和其他杂项收入等。可用于城市维护、农村公益事业、企业挖潜、革新和改造等支出。
2.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工、交、商事业收入;农、林、水、气象事业收入;文、教、科、卫事业收入;城市公用事业收入;社会福利事业收入;工商管理收入和行政机关收入等。上述收入主要用于相应事业的需要。
3.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集中的各种专项基金:国有企业提留的基本折旧基金、税后留利,更新改造基金和企业利润留成等。
4.地方和中央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交通部远洋船队的盈利、以矿养矿收入、以港养港收入、以电养电的小水电收入、地方小铁路收入、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所属全民所有制但未列入预算的企业收入以及名为集体实为全民的企业收入等。
随着《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完善,1994年以来,对预算外收入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将拥有法人财产权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集中的资金不再列作预算外收入。从1996年开始,电力建设基金、铁路建设基金等主要建设性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1]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曾于1986年下发过《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预算外资金实行规范管理,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据此相继实行了“计划管理,财政审批,专户储存,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但是,十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财力分配格局和经济活动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预 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也不能保证防范腐败和廉政建设的要求,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针对预算外资金制度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于1996年7月颁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系统地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则,标志着我国对预算外资金管理进入了规范化的阶段。
按照《决定》的规定,目前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方针和内容主要表现在:(1)从长远发展和整体管理模式上,提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不是使其规模不断扩大,而是最终要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2)在预算外资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
登录或
注册成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