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编制程序
预算编制,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制订筹集和分配预算资金年度预算的预算活动,是预算法必须规范的主要内容。预算编制应当遵守国家编制预算的原则,按照编制程序进行。对此,我国《预算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要求
1.必须按照复式预算方法编制
自建国开始至1991年,我国预算均采用单式预算编制方法,从1992年度起,由单式预算编制改按复式预算编制。这是一项重要的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成果。《预算法》以法律形式巩固了这项成果,明确规定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复式预算编制
2.实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预算法》要求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3.应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的收入的依据。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则进行编制
4.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
《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
5.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妥善安排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经济不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根据地、边远、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各级政府预算就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6.应当按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
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预算周转金。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结余,可以在下年用于上年结转项目的支出;有余额的,可以补充预算周转金;再有余额的,可以用于下年度必需的预算支出。
(二)预算编制的方法和程序
我国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的预算草案的指示。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进行初步审查。
二、预算审查和批准程序
预算草案编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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