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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预算管理职权
Section Two Authorities of Budget Administration
徐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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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1 元
【关键词】预算;管理职权
【正文】

  一、预算管理职权及其特征

  

  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力和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力的总称。预算管理职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预算权发生于国家预算收支管理领域,体现国家的财政分配关系,是国家财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2.预算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部门的预算的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任何公民或非预算单位都不得享有预算权。

  3.预算权是一种经济权力,而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它具有经济内容。

  4.预算权的确定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性,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5.预算权与预算年度紧密相联系,具有严格的周期性。如我国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6.预算权所体现的利益归于国家、归于全体人民。

  按照预算权主体的层次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权和地方预算权两类。中央预算权是指中央权力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和其他中央机关部门(含直属单位)享有预算权。地方预算权是指地方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各部门、预算单位享有的预算权。

  

  二、预算管理职权的内容

  

  根据我国《预算法》的规定,预算管理职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中央预算管理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分的预算管理职权: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定、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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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本书第四章的相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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