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方式实行法定主义,不允许政府采购当事人自由选择。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采购应尽量采取完全充分的竞争原则。只有通过完全充分的竞争,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才能得到实现。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方式选择采取了强行性规定,其立法用意无非在于确保充分完全竞争原则的落实。一般而言,公开招标为一般原则,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为例外。只有公开招标的方式,才认为是最充分完全的竞争。
一、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主要的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不是并行的关系。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无论是透明度上,还是程序上,都是最富有竞争力和规范的采购方式,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该方式具有信息发布透明、选择范围广、竞争范围大、公开程度高等特点。但公开招标的弊端是时间长、成本大、程序复杂。
数额标准是界定是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界线,此标准是强制性的,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都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适用于集中采购项目,也适用于集中采购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预算管理体制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达到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公开招标为一般原则,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为例外。只有公开招标的方式,才是最充分完全的竞争。然而在许多地区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对公开招标首选法定方式的采用大打折扣。在一些落后地区,由于财政困难,达到公开招标金额起点的政府采购极为稀少,大多采购均在公开招标的起点以下。其次,公开招标的成本大,费时长,加上过于透明,许多采购人不惜冒险化整为零、对完整统一的采购采取分解的方式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要求。其结果是,公开招标本来为主要的政府采购方式,在实践中却使得立法的企求落空。大多数的政府采购人选择竞争性谈判与询价的方式,使自身处于主动。
(一)法律适用
尽管政府采购的客体包括货物、工程与服务,但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只有工程采购才适用招标投标法。对货物与服务的公开招标尚需实施办法以完善,但目前可依据类推适用处理。
(二)招标
财政部安排政府采购信息免费在全国性的四家媒体公布:《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和《中国政府采购》。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划建立“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金财工程),要求全国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财政部开发了“中国政府采购网”,该网站是由财政部主办的国家级专业政府采购网站,也是财政部唯一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络信息发布媒体,便利全国的供应商掌握政府采购信息。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三)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四)联合投标
联合体共同投标,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即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的组织方式。在很多情况下,组成联合体能够发挥联合体各方的优势,有利于建设项目的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但是,联合投标应当是潜在投标人的自愿行为,也只有这种自愿的基础,才能发挥联合体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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