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的概念和作用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我国自1996年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推行政府采购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支出使用效益以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较好效果。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所谓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1]
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有:(1)经济目标。无论是公共部门的采购抑或是私营部门的采购,“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均是其基本的目标,即首要的原则就是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价格,从适当的来源,买到适当质量的适当物品。几乎毫无例外,公共机构赞成以竞争投标的方式来达到这一目标。(2)效益目标,实现财政效益最大化。提高效益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通过授权和采购程序的权力下放来实现。(3)非歧视目标。非歧视目标与竞争投标程序原则相关,且建立真正中立的技术规格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4)透明目标。透明概念要求全部的采购程序按照良好设计与公开的规则和程序来完成。(5)责任意识。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整个过程中,对自己的职务行为负责任。(6)促进国内产业发展目标。(7)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目标。在一定的条件下对中小企业采取优先政策。(8)其他政策考量,如许多政府利用政府采购来强化特定的社会目标,如鼓励企业招聘残疾人,改善劳动条件。上述诸多目标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可能存在冲突,所以如何在上述诸目标中实现平衡,是政府采购的重要课题。
政府采购与一般民事采购的不同之处在于:
1.采购的权利来源。一般民事采购主体基于意思自治,为自己利益计算而自主决定是否采购。政府采购者的权利则是建立在法律、法规或规章之上,并最终向立法机关和选民负责。政府采购有时是宏观调控的工具,负载着政府使命,采购的权利甚至成为权力。
2.预算约束。政府采购受到财政收入的影响,在采购之前需要作出采购部门预算,由财政局汇总报人大批准。
3.外界压力。政府采购资金来自纳税人的税金,并且这些纳税人或许会喋喋不休来试图影响怎样花这笔钱。特定的供应商通过政治程序试图影响大额政府采购合同的确定,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4.社会经济政策的贯彻。政府采购不仅仅是政府购买日常所需的概念,已经被灵活运用为宏观调控的手段,同时引导社会向善,催生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公共利益,培育负责任的企业,更是扶持社会或经济弱者、实现分配正义与实质公平的有利工具。
5.缺乏保密性。政府采购者好像生活在“玻璃鱼缸”之中,采购程序中的所有信息都要向纳税人和供应商公布。
6.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法定性。
二、政府采购法适用的范围
(一)地域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政府采购活动,统一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进行。鉴于政府采购客观上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在确定适用范围时也有例外规定。一是军事采购。军队也属于国家机关,但考虑到我国军事采购的特殊性,《政府采购法》在附则中规定,“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表明军事采购要根据该法有关原则性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和实施办法。二是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三是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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