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的现状
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主要是由四种形式构成。
第一种形式是“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1]。“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是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开始设立和实施的。我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模式。我国的收支均衡模式同时考虑了各个地区的财政能力(财政收入)和财政需求,其基本做法是:通过测算各个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并对其进行比较,进而计算出地区的标准财政收支缺口(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大于标准财政收人的差额)。
第二种形式为“税收返还”。税收返还制度的建立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关键性内容 之一。税收返还制度的核心是在建立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同时,确保各有关地方政府既得利益。另一方面,这种形式通过“存量不动,增量调节”的办法,提高中央财政在增值税与消费税增量上的比重。
第三种形式为“专项补助”(或者说是“专项拨款”)。“专项补助”作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这些专项拨款,由中央政府拨付,不列入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这种专项拨款的主要特点是拨付款项的有条件性,是由中央根据情况和需要来确定拨款的项目,拨款的对象,拨款的金额和拨款的时间。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给予地方政府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防汛抗旱经费以及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等。
第四种形式是“原体制补助和上交”。这种形式实际是原体制的产物。从1988年开始,中央政府财政部对部分省、自治区实行定额补助,与此同时部分省市向中央按照一定的比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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