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
从财政学角度看“支付”是指“财政支出”,而“转移支付”则意为转移财政支出。转移支付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代名词,二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相同的。[1]财政学理论认为,“以财政支出是否与商品和服务相交换为标准,可将全部财政支出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两类”。[2]所以,从广义上理解的转移支付,是指“政府为实现其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一定的渠道或形式,将一部分社会资源无偿地从一个(几个)群体转移给另一个(几个)群体。根据转移支付的对象不同,可以将转移支付大致区分为政府对居民(公司)的转移支付和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两类。”[3]政府对居民、弱势阶层和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的范围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支出、财政补贴支出等。国家对个人居民基本生存权的保障采取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支出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财力基础。国家实施的房租补贴、物价补贴等是对低收入者提供的政府财政补贴。对弱势阶层的转移支付主要表现为对农产品价格维持保护性补贴。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它是指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再分配。这种转移支付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中央政府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下转移给地方政府;二是地方政府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上转移给中央政府;三是同级政府之间一部分预算收入的相互转移。凡是相邻两级政府间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转移是狭义上理解的转移支付。在我国,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基础上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从狭义上理解的财政转移支付。本章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论述财政转移支付的相关内容。
二、财政转移支付的理论依据和特征
了解转移支付的理论依据和特征,可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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