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财政融资活动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在新形势下如何进行有效地运作,理论上缺乏足够的研究,实务上也处于十分不成熟的状态。
一、财政融资立法方面
我国对于财政融资的法制化建设颇为迟缓,至今对于国债、彩票等影响甚大的财政融资方式没有法律规定,只有部门的规章,就是规章的规定也是寥寥数条。这种法律上的缺失,带来了诸多问题,如彩票发行曾经一度失控,国务院几次三番地进行治理。
我国要从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来塑造财政融资体系,最为关键的也就是要通过立法来确立财政融资的地位,通过制定财政融资的相应法律法规,对财政融资主体、财政融资的运作机构、财政融资的性质、运作范围、运作方式、财务管理、监管等方面作出严格的法律规范。具体如国债的管理,通过制定《国债法》,使得国债市场运行有法可依,对当年国债发行规模的审定,对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基本运作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交易行为和市场监管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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