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又称“奖券”,俗称“白鸽票”,是指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填写、选择、购买并按特定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凭证。国家发行彩票的目的是筹集社会公众资金,资助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追溯我国彩票的渊源,早在唐代就有了它的身影。时人有诗形容“六博争雄好彩来,金盘一掷万人开”。民国初年,虽然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令禁止发行彩票,但各省督军为了筹集军饷发行了大量的彩票。新中国建立后,曾一度禁止发行彩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加之公益事业资金困难,彩票开始受到了人们的关注。1987年中募委成立后,发行了新中国第一张彩票,共发行了约2205万张。为加快我国的体育事业发展,1988年国务院批准发行了“第十一届亚运会基金奖券”,资助亚运会的举办。
对政府来说,开办彩票最大的好处是获得巨额资金。在美国,1998年400亿美元的彩票销售额中,政府拿到125亿美元,占彩票销售总额的31%。华盛顿经办彩票已有17年了,政府共获得81亿美元的巨额资金。华盛顿地区负责彩票的官员托尼·库伯说:“政府现在将彩票看成是一项稳定和有保障的财政收入。”弗吉尼亚州和乔治亚州彩票收入都直接用于教育事业;明尼苏达州彩票收入用于改善环境;宾夕法尼亚州彩票收入用于改善老年人的生活。
一、彩票的分类与法律特征
从世界各地的彩票发行主体来看,可以分类为政府发行的彩票和私人发行的彩票。在我国,私人不允许发行彩票,所以我国的彩票均为政府发行的彩票。
从彩票发行主观动机与目的来看,又可将彩票分为公益性彩票与营利性彩票。在我国,目前只允许发行公益性彩票,而不允许发行营利性彩票。我国目前只发行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这两种彩票均属于公益性彩票。
彩票是由国家政府制发并定价、消费者自愿认购的、具有投机性和价值不确定性的权利凭证。彩票具有如下的法律特质:
1.彩票是政府定价发行。在我国不允许私人发行彩票,彩票均由政府批准发行,因此区别于民间的非法博彩行为。
2.彩票是一种完全性的权利凭证。完全性的权利凭证是指权利的行使与凭证紧密结合,不可分离。要实现凭证所主张的权利,权利人必须占有凭证、提示凭证和交付凭证,凭证上的权利之发生、转移和行使必须占有凭证,否则,权利人不可主张其权利。[1]
3.购买者自愿认购彩票。由于政府确定基本的认购价格,消费者仅具有数量认购上的自由选择。此种交易,内容基本上为格式条款。
4.程序的法定性。彩票的发行交易等程序,均受到法定性的拘束。开奖形式、公证程序具有法定性;中奖彩票须经发行机构查验、确认后,中奖金额才能最终在法律上得到确认。
5.彩票的买卖行为是一种射幸行为。所谓射幸行为,又总称为射幸契约,乃以投机取巧为目的,而取得给付,其给付范围之多寡,系以偶然事故的发生而认定其给付权利的存在。射幸行为原则上因法律禁止而无效,但如法律有特别允许者,则为有效,如保险契约、股票买卖、期货买卖,当然还有彩票买卖等。[2]
二、福利彩票
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范福利彩票的发行与销售活动,保护公民参与福利彩票活动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民政部发布实施了《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所称福利彩票,是指为筹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发行的,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凭证。福利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不能流通使用。
(一)管理机构
民政部是全国福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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