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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债法律制度
Section Two System of National Debt Law
杨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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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债;法律制度
【正文】

  一、国债的概念与分类

  

  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以人民币支付的国家公债,包括具有实物券面的有纸国债和没有实物券面的记账式国债,是国家为维持其存在和满足其履行公共职能的需要,在有偿条件下,筹集财政资金时形成的国家债务。以不同的标准,国债可以作如下的分类:

  (一)按照国债发行的区域分类

  将国债划分为国内债务与国外债务。此种分类的目的,在于考察国内外债的资金来源及还本付息对本国经济的影响,确定国内外债务的适当比例。

  (二)按照还债的期限分类

  将国债划分为短期国债,即一年以内还本付息的国债;长期国债,即通常在10年以上还本付息的国债;中期国债,即介于两者之间,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国债。此种分类的目的,在于依据债券期限的长短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影响差异,来确定合理的期限结构。

  (三)按照债券能否流通分类

  将国债划分为可流通国债和不可流通国债。此种划分的目的,在于利用两者对货币流通的不同影响,确定合理的上市债券比例,配合国家的金融政策,实施对货币流通的调控。

  (四)按照利率分类

  将国债划分为固定利率国债、市场利率国债和保值国债。固定利率国债是指在发行国债时已经确定了利率标准,无论到期发生何种情况,利率都不能改变。市场利率国债是指在发行国债时不确定利率标准,待国债上市流通时,随市场供求而变动,还本付息时也依市场利率确定其利率水平。保值国债是指在国债发行时已经确定利率基数,但为避免物价上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国债利率还将随市场的物价水平的上涨而上浮。[1]

  (五)按照意志的不同分类

  将国债划分为强制国债、爱国国债和自由国债。在法治国家,强制国债和爱国国债由于违背国债的自愿性原则,因而只是在特殊情形时适用。自由国债是最基本的国债类型,法律上所规定的国债,一般即为自由国债。

  (六)按照国债的计量单位分类

  将国债划分为金钱国债、实物国债和折实国债。金钱国债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发行的国债,又分为本币、外币和黄金三种。实物国债是以实物为计量单位发行并以实物还本付息的国债。折实国债是介于货币和实物国债之间的形式。

  

  二、从税收国家到债务国家

  

  现代国家为税收国家,国家的支应主要依赖于税收收入。现代法治国家的理念,也是肇始于财政革命后倡导的税收法律主义。近代市民革命一方面确立了个人免受国家干涉的自由和“私法自治”原则;另一方面还同时确立了税收作为公权力的物质基础的理念。税收国家原则的确立,一方面是由于财政革命的历史原因;另一方面是因为国家的经常性支出,必须仰赖于税收收入,而非债务收入,因此也衍生出“健全财政主义”的财政法原理。在历史现实与财政原理交互作用之下,税收国家原则自确立以来即为大多数国家所奉行不渝。[2]

  熊彼特在1918年发表了《税收国家的危机》一文,最早提出了税收国家危机的理论。他指出,研究财政历史使得人们能够“洞悉社会存在和社会变化的规律,洞悉国家命运的推动力量”。熊彼特还有一段特别精彩的议论:“从国家财政入手的这种研究方法,在用于研究社会发展的转折点时,效果尤为显著,……在社会的转折时期,现存的形式相继殒灭,转变为新的形式。社会的转折总是包含着原有的财政政策的危机……。”熊彼特认为,财政体制与现代国家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以致于可以把现代国家直接称为税收国家。

  根据熊彼特的税收国家危机理论,税收国家由于支出大量扩充,无法由常规的税收收入来支应,最终将导致国家过度举债。税收国家支出扩充,造成财政压力,起因于国家职权的过度扩张,尤其是新增许多任务,如充分就业与景气政策、社会福利给付、国家的文化奖助、最低所得水准的国家保障、公共建设的提供、外部效果的调节、国际贸易的促进和国防等。同时由于受到经济及政治条件的限制,税收收入停滞不前,收入与支出不同步发展,税收国家的危机于焉形成。[3] 为维持政府运作和实现对纳税人的承诺,政府只有不断举债,“债务国家”就此来临,典型如美国政府。“如果国家不能消灭公债,公债便会消灭国家”的论调咋听起来近乎危言耸听,但在支出难以限缩,大量增税又不可能的前提之下,对现代国家不能不说是个问题。由税收国家走向债务国家,债务国家则带来如下的一些新问题:

  1.财政僵化与支出排挤效应。因为公债的大量发行而出现所谓债务国家的现象,可以预见到,可能会带来财政僵化,支出排挤的效果。由于公债的过度发行,以及不能偿还的余额大量增加,其结果势必导致其他支出(例如社会福利支出)受到排挤,财政的灵活度降低,从而阻碍政策目标的达成。

  2.公债的工具性格。近代的公债,起源于十三世纪末爱德华一世统治下的英国,当时发行公债的目的是为了筹措对苏格兰战争的军费。从历史的观点来看,公债往往负载有极强的意识形态,成为实现某种政策目标的财政工具。

  3.公债具有“隐蔽的权力性格”。税收是国家对人民财产的无偿征收,当然有典型的权力性格特征。与税收不同的是,公债是人民自愿的投资活动,似乎远离了权力行政。其实不然,公债的发行是以国家可以无偿征收税收的权限为担保,其偿还最终还是需要以税收收入来充当。公债只不过是“税收的先征”而已。以发行公债的替代手段取得收入,其实难以否认公债具有“隐蔽的权力性格”。[4]

  

  三、国债的法律性质

  

  国债是国家负担的金钱债务,是国家与国债买受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争点是,国债关系究竟是属于公法契约还是私法契约,公债关系与私法上的债务契约是否具有相同的性质?在强制国债的情形,国债的购买不依自愿、平等、合意为前提,交易主体具有不平等性,此时属于公法上的债务契约没有太多疑问。

  但在现代社会,国债到底还是以自由国债为根本,国债的购买听从私人投资者的自主意愿,是私人投资者自己为自己的利益而计算,购买者的意志不受国家的强制与左右,因而属于平等下的利益交换,此时国债的性质更接近于私法上的债务契约。

  但与私法上的债务契约有所不同的是,国债的发行程序受到严格的法律控制。国债是否发行,发行多少,需要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接受立法机关的审查,并受到法律的授权。

  因为国债法律关系的债务人是作为公权力主体的国家,其借贷的信用基础又是根源自能够无偿(指不直接提供对待给付而言)征收税收的公权力,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在实质上其实并不平等。国债既然有如此的特质,在政府“避难到私法”的疑虑又难以一概消除的情况下,不论将公债法律关系解释为公法关系抑或是私法关系,都应该认为公债的发行应受公法基本原则的拘束。此等原则至少应包括平等原则、公益原则及比例原则。[5]

  

  四、国债的托管

  

  我国财政部于1997年4月发布了《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所称国债托管,是指国债投资人基于对国债托管机构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国债委托托管人进行债权管理、实物券面保管与权益监护的行为。

  (一)托管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托管客户是指委托托管人托管其国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客户的权利如下:(1)享受托管人提供的各项托管服务;(2)对进入已托管的国债拥有唯一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3)有权随时根据规定的程序查询所托管国债的情况。客户的义务如下:(1)履行托管手续和支付托管费用;(2)不得卖空国债;(3)遵循托管机构的规章制度。

  (二)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托管人包括中央公司及其认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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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梅阳编著:《财政学》,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年版,第262页。 
  [2]蔡茂寅:《论公债的宪法课题》,载《现代国家与宪法》,(台)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出版1997年版,第1407页。 
  [3]葛克昌:《国家学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台)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出版1995年版,第98页。 
  [4]蔡茂寅:《论公债的宪法课题》,载《现代国家与宪法》,(台)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出版1997年版,第1410—1414页。 
  [5]蔡茂寅:《论公债的宪法课题》,载《现代国家与宪法》,(台)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出版1997年版,第14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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