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支划分法由财政级次划分法、财政收入划分法和财政支出划分法所组成,因此,财政收支划分基本法律制度也相应地由财政级次划分制度、财政收入划分制度和财政支出划分制度所组成。
一、财政级次划分制度
财政级次划分制度是关于一国是否设立多级财政级次、设立几级财政级次以及如何设置各级财政级次的制度。财政级次划分制度是由一国的政权结构所决定的,基本原则是“一级政权,一级财政”。财政级次划分制度要依据《宪法》或根据宪法制定的《财政收支划分法》、《财政法》、《预算法》等基本法律来确定。
我国《宪法》规定了五级政府结构:(1)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3)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5)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我国《预算法》根据“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相应设立了五级预算,由此,可以认为我国的财政级次为五级:(1)中央财政;(2)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3)设区的市、自治州财政;(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财政;(5)乡、民族乡、镇财政。《预算法》规定,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因此,在特殊地区,财政级次为四级,没有乡、民族乡、镇财政。
在制定有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国家和地区,财政级次划分的制度一般在《财政收支划分法》的总则中予以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财政收支划分法” [1]在第一章“总纲”中的第3条规定:“全国财政收支系统划分如下:一、中央。二、省及直辖市。三、县市及相当于县市之局。乡镇财政包括于县财政内,其收支应分编单位预算,列入县总预算内,县依法律实施自治后,乡镇财政应由县议会依据有关自治法律规定之。”
二、财政支出划分制度
(一)财政支出划分制度概述
财政支出划分要依据各级政府事权的大小,也即按照各级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来确定,而各级政府所能提供和应当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是和各级政府本身的地位和职责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般来讲,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和稳定经济职能应当由中央政府来承担,而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则应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根据公共物品的受益范围可以把公共物品分为全国性公共物品和区域性公共物品,全国性公共物品应当由中央政府来提供,而区域性公共物品则应当由地方政府来提供。
中央政府所应履行的职责一般包括:提供国防安全以及全国性的维持社会秩序服务;实现全国范围内资源的有效配置,弥补市场缺陷;实现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实现全国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地方政府所承担的职能一般包括:提供本地区内的社会秩序服务;提供本地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服务;在本地区内有效配置资源,实现地区经济的稳定与发展。[2]
更多【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
登录或
注册成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