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财税法学 »  第四章 财政收支划分法 » 文章内容
第二节 财政收支划分基本法律制度
Section Two Basic System of Law Governing the Allocation of Government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
翟继光

】【关闭】【点击:2955】
【价格】 1 元
【关键词】财政;收支划分;基本法律制度
【正文】

  财政收支划分法由财政级次划分法、财政收入划分法和财政支出划分法所组成,因此,财政收支划分基本法律制度也相应地由财政级次划分制度、财政收入划分制度和财政支出划分制度所组成。

  

  一、财政级次划分制度

  

  财政级次划分制度是关于一国是否设立多级财政级次、设立几级财政级次以及如何设置各级财政级次的制度。财政级次划分制度是由一国的政权结构所决定的,基本原则是“一级政权,一级财政”。财政级次划分制度要依据《宪法》或根据宪法制定的《财政收支划分法》、《财政法》、《预算法》等基本法律来确定。

  我国《宪法》规定了五级政府结构:(1)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3)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5)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我国《预算法》根据“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相应设立了五级预算,由此,可以认为我国的财政级次为五级:(1)中央财政;(2)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3)设区的市、自治州财政;(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财政;(5)乡、民族乡、镇财政。《预算法》规定,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因此,在特殊地区,财政级次为四级,没有乡、民族乡、镇财政。

  在制定有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国家和地区,财政级次划分的制度一般在《财政收支划分法》的总则中予以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财政收支划分法” [1]在第一章“总纲”中的第3条规定:“全国财政收支系统划分如下:一、中央。二、省及直辖市。三、县市及相当于县市之局。乡镇财政包括于县财政内,其收支应分编单位预算,列入县总预算内,县依法律实施自治后,乡镇财政应由县议会依据有关自治法律规定之。”

  

  二、财政支出划分制度

  

  (一)财政支出划分制度概述

  财政支出划分要依据各级政府事权的大小,也即按照各级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来确定,而各级政府所能提供和应当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是和各级政府本身的地位和职责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般来讲,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和稳定经济职能应当由中央政府来承担,而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则应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根据公共物品的受益范围可以把公共物品分为全国性公共物品和区域性公共物品,全国性公共物品应当由中央政府来提供,而区域性公共物品则应当由地方政府来提供。

  中央政府所应履行的职责一般包括:提供国防安全以及全国性的维持社会秩序服务;实现全国范围内资源的有效配置,弥补市场缺陷;实现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实现全国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地方政府所承担的职能一般包括:提供本地区内的社会秩序服务;提供本地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服务;在本地区内有效配置资源,实现地区经济的稳定与发展。[2]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注册成为会员!

【注释】
  [1]该法于1951年6月13日颁布实施,最近一次修改为1981年1月21日。 
  [2]参见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9-61页。 
  [3]参见《预算法》第21条。 
  一般把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一半以上的国家称为“租税国家”或“税收国家”。[4]参见(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5]参见《预算法》第21条。 
  [6]根据1999年11月1日实施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颁布)的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缴入中央国库。 
  [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9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8]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应修改1985年2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并将其更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但关于城乡维护建设税的法规尚未出台。 
  [9]我国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车辆购置税,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11条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10]2001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主要内容为: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中央保证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基数,实施增量分成。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改革方案出台后,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第一节 财政收支划分法概述   (翟继光)[2004/3/17]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