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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财政法的历史发展
Section One Historic Development of Fiscal Law in China
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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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政法;历史发展
【正文】

  一、中国古代财政法的发展

  

  (一)中国奴隶社会时期的财政法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奴隶制社会时期,也是我国财税法制的发端时期,其内容主要包括贡赋制度、岁用(支出)制度和管理制度。

  在贡赋方面,大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夏后氏五十而贡”,“相地宜所有以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咸则三壤成赋”。这些记载表明,夏朝实行定额课征的田赋制度,并按土质、地势、水利和交通条件,分等分类征赋,使不同地区的田赋负担大致均平。商朝“殷人七十而助”,实行井田制基础上的公田助耕制度,公田收入交国家,私田收入归自己。西周“周人百亩而彻”,不分公田私田,按每亩的实际收成征收1/10的实物税。西周中后期开始征收关市税和山泽税,并且对“财物犯禁者”和“货不出关者”举其货、罚其人,这也是我国税法中最早的制裁形式。除了田赋之外,这三个朝代还有兵役和力役等徭役制度,其实质是国家对劳动力的无偿课征和役使,是我国最早的人头税形式。这一时期提出并贯彻了“均齐天下之政(征)”的主张,一是根据土地的五服(五种条件)九等(九种土质)来平均各种土地的赋税;二是通过合理搭配赋税和劳役来均平负担,役重赋轻,役轻赋重;三是根据年景均负担,丰年税高,荒年税低。这种税赋均平的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成为古代财政立法的重要准绳。

  在财政支出方面,主要是祭祀支出、军事支出、王室费用、官员俸禄、水利事业和工程建设等其他支出。西周的财政开支开始“视年之丰耗”“量入而为出”“均节财用”,并且凡“九赋”、“九贡”的收入都用于专门的“九式”支出,专款专用。

  在财政管理制度上,三代均实行地方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诸侯们要向中央缴纳邦国之贡。三代设有司会、司书等负责赋税征收和支出管理的专门官职。

  春秋时期是奴隶制的衰落时期,各诸侯国为争霸称雄相继改革财政。管仲相齐,实行“案田而税”“相地衰征”的田赋制度,将私田划分等级差别征税,并实行国家盐铁专卖制度,粮食、林木和外贸由国家经营。鲁国实行“初税亩”、“作丘甲”、“用田赋”,完全按占有人实际占有的土地数目收税。这些财政变法,事实上开始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制度,使井田制向兵役制转换,并使财政体制开始由分权走向集中。

  (二)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财政法

  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财政法制形成和确立的时代,财政法制改革较为频繁,如魏国李悝变法、楚国吴起变法等。而秦国通过商鞅的两次变法,废井田、开阡陌,确立了封建的土地私有制、田赋和人头税制度,奠定了封建财政法制的基础。

  秦统一全国后,进一步巩固商鞅变法的成果,建立了相当完善的财政法律制度,具体包括:确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财政管理体制、统一的财政管理机构和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 统一了赋税制度、货币以及度量衡;实施皇室财政与国家财政的分别管理,并统一了官俸和军费开支制度;设立了御史大夫等官吏监察财政,完善了预决算性质的上计制度。这些制度对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财政法制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

  汉初鉴于秦朝的苛政败亡,财政立法上反映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思想。汉代轻田赋,初为十五税一,后一直为三十税一;又沿袭秦制,征算赋和口赋(算赋是成丁的人头税,口赋是7—14岁未成年人的人头税)。汉代的力役有兵役、劳役之别,还可出钱代役,称为更赋。汉代重农抑商,对盐铁等商人征重税,并实行盐铁酒官营专卖制,工商税制逐渐形成。汉武帝时因对匈奴用兵而财政困难,开始征收算缗、告缗、算商车、牲畜税等财产税和赊贷税等财产税,并实行平准均输制度(平抑物价,调剂运输)。东汉光武帝时精兵简政、裁减冗员,还废除地方兵役制度,遣返士兵务农,节减了大量财政支出。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割据战乱连绵,财政制度更迭频繁十分混乱。比较重要的变革有:曹操实行屯田自给和户调(田租与户税开征)制;西晋实行占田制、课田法之后,也实行过户调制;北朝从北魏孝文帝开始推行“均田制”,使土地占有规范化,税负均平,北齐、北周相继仿效。

  隋朝基本沿袭北朝旧制,唐初略有变革,除实行租庸调制外,还有地税和户税。公元780年杨炎改制,唐改行“两税法”,以地税、户税为基础,以各户土地等资产贫富分等定税,分夏秋两季钱物并征。“两税法”明确提出了量出为入的财政立法原则,也是财政法史上从实物之征向货币之征转化、从对人税向对物税转化的开端,为此后历朝田赋税法的基干。在工商税方面,唐玄宗始设提举市舶使司,开征真正意义上的关税,并被后朝沿用;唐德宗始课茶税、矿税等。总的来说,唐代各项财政管理日趋严密完善,代表了封建财政法制的鼎盛时期。

  经过五代十国的战乱,宋代田赋制度已十分混乱,职役等徭役沉重。北宋神宗时,王安石力推方田均税法,以土地数量和等级重新定税,并实行募役法。而纳绢代役也标志着徭役向赋税转化。由于手工业和商业空前繁荣,工商税收占据了财政收入的重要地位,宋太祖还专门设置了商税务负责征收。在财政管理上,四柱清册和编制会计录等会计技术规则的运用健全了会计、审计制度。

  元代财政制度异常混乱,官田收租,私田收税,课税繁重,且南北田赋规定不一,北仿唐代租庸调制,南承唐代两税法,“南重于粮,北重于役”。此后又取法西域,实行落后的包税制。

  明初轻役薄赋,重农抑商,赋税制基本上沿用唐的两税法和宋的职役制。万历9年,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一,计亩征银,一办于官。一条鞭法从税制上结束了我国两千多年赋役分征的历史,基本完成了从对人税向对物税、从实物之征向货币之征的转化。国家出银雇役,又有利于实现劳动力的商品化,促进手工业的发展,增加工商税。明代工商税种类显著增加,关税也有较大发展。明朝财政管理制度较前朝更趋缜密,分设中央和地方各级管理机构,征解制度、财政监察制度、预算制度等不断完善。

  清朝建立后,继续袭用明朝的一条鞭法,丁银地赋同时征收,并整修《赋役全书》,改进征收方法。康熙55年,开始实行地丁合一、摊丁入亩制度,完全征收货币,彻底完成了我国封建赋役制度的变革。关税法和盐税法是清朝财政法的重要组成,盐税实行引岸专商制,对制盐、收购、运输、销售分别征税。清前期财政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收入管理制度、收支平衡管理制度、财税机构管理制度、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家预算决算制度等日趋完备。

  

  二、中国近现代财政法的发展

  

  (一)清王朝后期的财政法

  1840年鸦片战争使中国开始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丧失了部分财政自主权。巨额战争赔款迫使清政府以“分赔”“摊赔”“代赔”等名目向地方转移中央财政负担,而地方则只得附加田赋,加重对人民的盘剥,地方征税特权又使得集中的封建财政法制走向没落。财政收入也打破田赋为主、工商杂税为辅的格局,转向农工商税并重的多元化结构。工商税中比较重要的有关税、盐税、厘金、矿税。债务收入(主要是外债)开始深入财政,财政支出急剧膨胀。

  甲午战争后,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帝国主义靠资本输出控制了中国的经济和财政金融命脉,主要税收被用作向帝国主义借款、借款的担保,财政立法权、管理权、使用权等受帝国主义的控制,资本主义性质的财政法有所发展,表现在:财政收入上,有官营企业收入、国内公债收入制度等;财政支出上,有创练新军支出、训练警察支出、司法费教育费和外交费支出制度等;财政管理上,设立财政处,编制国家预算,建立国家金库制度等。光绪34年还颁布了《清理财政章程》,规定编制新式预算,整理财政,但未及施行。

  另外,太平天国农民政权在同清王朝对峙的十余年间,也初步形成了自己的财政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土地分配制度、赋税制度、支出制度等。太平天国的纲领性文件《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实施按人口绝对平分土地。在赋税制度上,基本沿用清朝的田赋形式,分为地丁和槽粮,但富户税重,贫户税轻,区别对待。工商业因国营制度推广不开而只得实行生产、贸易自由,并征收关卡说、营业税、手工业税、船钞等工商税。太平天国的支出制度实际上是对人民利益的分配制度,遵循一律平等和公开原则,主要表现为圣库制度。圣库既是集中国家公共财物的国库,也是太平天国的财务机构,向军民生活平均分配生活物资。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财政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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