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平等主义的理论依据
财政平等主义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从制度上则主要体现一种平等的对待。它既包括财政收入方面义务人的平等牺牲,也包括财政开支方面权利人的平等受益,还包括在财政程序方面的同等条件同等处理,等等。
财政平等主义是宪法平等原则在财政法中的具体适用。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第33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是我国财政平等主义的直接宪法依据,对整个财政法都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效力。
平等是人类衡量自身价值的标尺之一,它和公平既可以理解为同义词,也可以理解为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当它们被理解为同义词时,平等本身就是公平,公平也只有在平等的状态下才有意义。但它们被理解为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时,平等可以视为实现公平价值的基本路径。
财政法上之所以强调平等主义,除了宪法上的直接要求外,更重要的是一种公平观的指导。如果不能在财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做到平等对待,就会使整个财政法建立在不公平的基础上。这样的法律在古代社会中的确普遍存在,但正是因为它们的落后,所以遭到了历史的唾弃。
中国财政法所追求的是一种与市场经济良性互动的民主和法治状态,平等主义既是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政治民主的有力保障。从经济发展的规律看,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如果让强权、偏见和歧视充斥财政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必然失去生存的空间。从国家政权的性质看,我国是人民民主国家,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因此,人民对财政事务应该有平等的参与权,财政法对人民的利益也应该给与平等的保障。
如同其在宪法中的丰富含义一样,在财政法中,“平等”一词并不代表绝对的平均或无差别。税收根据负担能力而课征,费用根据受益程度而征收,社会救济根据需要程度而开支,等等,实际上都是一种有差别的平等。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这才是实质公平的真正体现。
另外,受财政法公法性质的影响,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财政平等主义也限于财政相对人相互之间的平等。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财政部门必须依法征税、收费,或进行财政开支,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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