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法定主义的理论依据
一般而言,由人民代表组成的议会对财政事项的决定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对具体财政问题进行审查批准,二是将有关财政活动的普遍规则制定为法律。因此,从渊源上看,财政法定主义实际上是财政民主主义的一种实现形式。
在财政法的发展史上,财政法定主义也往往和财政民主主义交错重叠在一起。英国的《大宪章》、《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弗吉尼亚权利法案》,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等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大多以“同意权”的形式表述人民在财政方面的基本权利。这种“同意权”既是财政民主主义的法律依据,也是财政法定主义的理论渊源。
由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大多起源于税收冲突,由于税收所具有的否定公民财产权的特征,公法对财政的关注首先是从税收开始的,财政法定主义最初只是以税收法定主义的形式而存在。然而,随着财政职能的扩张,财政对国家经济和公民财产的影响越来越大。除了税收之外,费用征收、国债发行、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都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成为财政民主统制的焦点。财政法定主义的范围也逐渐从税收法定,扩展到要求以法律规范其他财政收支形式,从而为财政民主奠定了更为宽广和坚实的基础。
由于法律的制定程序远较审批具体的财政事项严格,因此财政法定主义有利于在更高的层次实现财政民主。法律规定的内容一般涉及财政活动的普遍规则,对所有的财政主体和财政行为都具有约束力和指导效力,因此,财政法定主义较为适合现代社会条件下纷繁复杂的财政实践,便于掌控财政活动的宏观秩序。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可预测性,一旦立法程序完成,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立法机关自己也必须受其约束,不能随意变动。这种状况非常有利于协调一国之内各种阶层的利益冲突,也便于财政相对人调整自己的生产和生活。
正是考虑到财政问题的重要程度,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财政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这是我国财政法定主义的直接法律依据,对整个财政立法都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规则的公开透明成为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个努力目标。财政法定主义将重大财政税收制度的立法权集中在立法机关手中,将在这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财政法定主义的基本内容
财政法定主义是财政民主的具体体现,它以财政民主作为基础,同时也是财政民主非常重要的实现途径。这里所谓的“法”,从形式意义上看应该仅仅指由人民代表所组成的最高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所谓财政“法定”,并不是说对一切财政行为都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而只是说财政行为必须满足合法性要件,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或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政府才享有财政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财政法定原则一般表现在:
1.财政权力(利)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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