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财税法学 »  第一章 财政法概述 » 文章内容
第二节 财政法的体系与渊源
Section Two System and Sources of Fiscal Law
熊伟

】【关闭】【点击:3756】
【价格】 1 元
【关键词】体系;渊源
【正文】

  一、财政法的体系

  

  法学上体系的思考主要是为了理顺法律各组成部分的关系,使其处于同一指导思想的指导之下,排除价值判断上的矛盾。体系确立后,各种法律规范可以按照一定的原理分类排列,从外观上呈现一种透视的效果,这对于法律解释以及超越于制定法的漏洞补充大有好处。一个完整科学的体系首先必须与上位阶的宪法价值及规范体系相符合,其次必须与其他相同位阶的规范体系相调和,最后还必须保证本身没有相互矛盾的现象。

  对财政法的体系问题,前苏联学者曾发生过争论。他们首先将财政体系从经济属性上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集中性的国家财政,另一部分是非集中性的部门财务(相当于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有些学者认为,这两部分都属于国家财政;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只有国家机构进行的集中性财务,才属于国家财政的范畴。 [1] M. A. 古尔维奇属于前者,他认为:“国家预算、税收、信贷、保险以及国营企业和组织的财务等结合起来构成统一的苏维埃社会主义财政体系,苏维埃国家利用这种财政体系进行财政活动。”相应地,财政法的体系也就包括国家的财政活动(实即国家的财政体制和财政职权划分)、预算法、税法、国家信贷、国营保险、国家支出、信贷和结算、货币流通、以及财政监督等[2]

  在我国,上个世纪80年代的文献倾向于采用较广义的财政法概念,财政法一般由财政管理体制法、预算法、税法、国营企业财务、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支出制度、基建投资制度、财政监督制度等构成。与前苏联的大财政法观点不同的是,保险、信贷、结算和货币流通等,从未被我国学者视为财政法的内容。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当时的公有化程度和经济集中控制程度不如前苏联高,财政在我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也不如前苏联。进入90年代以后,不仅会计法、审计法、基建投资法等日渐独立,税法也有逐步分化的趋势,大部分法学文献转而采用较狭义的财政法概念,财政法的体系一般包括财政法总则、财政管理体制法、国家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债法、税收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和财政监督法等。

  我们认为,依照财政的收入、支出和管理的分类,结合法学上的效力要求及功能定位,财政法的体系可以解构为以下几个层次:

  1.财政基本法

  财政基本法主要涉及财政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对财政收入、支出和财政资金的管理都有普遍的效力。财政法的原则、财政权力的分配、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形式,重要的财政收支制度、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等,都需要在财政基本法中加以规定,以体现其重要性和普适性。财政基本法本身即具有宪法性文件的特性,其内容可能以专门的法律表现出来,(如日本1947年制定的《财政法》),也可能直接在宪法中加以涵盖,(如《德国基本法》中有关公共财政的内容),对财政法的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由于我国宪法缺乏对财政制度方面的规定,为保证财政领域法律的统一实施,我国宜尽快制定财政基本法,以适应现代财政法治的基本要求。

  2.财政平衡法

  财政平衡法主要涉及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因此又可称为财政收支划分法,它普遍适用于现代社会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各国财政实践,是财政分权的必然产物。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收支范围、下级政府对上级的财政上缴、上级政府对下级的财政拨款,都通过财政平衡法予以规范。为了保证各级政府财力的真正均衡,财政平衡法必须科学测算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以及转移支付的标准或额度,因而使其显示出很强的技术性。另外,为保证财力分配的公平和科学,财政平衡法宜由超越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主体加以制定,中央政府的立法权应当受到限制。目前我国的财政平衡法大都表现为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财政利益分配的权力完全操纵在中央政府手中,加之分配标准不明确,程序不完备,价值取向不甚明朗,因此应通过立法从根本上加以改变。

  3.财政预算法

  财政预算法是政府财政行为科学、民主、公开、规范的重要制度保障,它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包括财政资金入库、管理和出库的相关内容。由于政府的所有收入都应该纳入预算,所有的开支也必须通过预算,因此,预算可以成为人民控制和监督政府财政权力的重要形式,而预算立法的目的也正在于保障这种积极功能的实现。在预算方案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只要财政开支严格遵循预算执行,财政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就有了可靠的保障。另外,从体系上看,由于国库经理及预算会计与预算法的联系非常密切,因此,财政预算法的范围还可以适当拓宽到与此相关的内容。

  4.财政支出法

  财政支出法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法、财政采购法、财政投资法和财政贷款法。虽然这几种开支都应该经过财政预算,但其各自的标准、程序、管理和监督本身仍然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定。财政转移支付法主要规范政府无对价的资金拨付行为,如政府间转移支付、政府对企业的补贴或对公民的救济,等等。财政采购法主要规范政府有对价的资金拨付行为,如采购物资、采购劳务,等等。财政投资法主要规范政府对公用企业、基础设施、高科技企业等的投资行为,通过选题、立项、评估、审批、监督等环节的制度控制,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防治腐败等目的。财政贷款法主要规范中央对地方政府,以及上级地方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的借款行为,甚至还可以包括政策性银行对企业或重大工程项目的贷款行为。和税收的侵权性质不同,财政支出一般都具有授益性质,不太容易激发相对人的抵触情绪,因此向来不被法学研究和立法实践所重视。例如,我国目前除了《政府采购法》外,其余领域都明显缺乏法律的深度干涉,财政权力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种不受民主统制的绝对权力能否造福于民,完全取决于执法者的个人素质,制度上很难得到保障。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强化财政支出法的建设实属必要。

  5.财政收入法

  财政收入法主要包括税法、国债法和费用征收法,除此之外还包括一些特别的财产收益法。税法在国外是一门非常成熟的学科。由于税收在财政收入结构中的重要地位,由于税收侵害纳税人财产的特点,更由于历史上与抗税有关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税法很早就成为公法关注的对象,并已经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从广义上说,财政法当然包括税法,但有些狭义的理解往往将税法排除在外,这充分说明了税法的特殊性。鉴于税收国家中政府的税收权力是一种无法回避的必要的恶,因此,税法的重点应该研究如何促使政府科学征税、规范征税,如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税法学和税收学的角度是有区别的。

  国债也是现代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形式。尽管国债具备有偿性的特点,形式上不会侵害人民的权利,但由于它影响到财政的健全性,并且涉及到代际负担分配,因此必须接受法律的民主统制。有关国债发行的结构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注册成为会员!

【注释】
  [1]李建英编译:《苏联财政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第6页 
  [2](苏)M.A.古尔维奇:《苏维埃财政法》,刘家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13、40、41页。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第一节 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熊伟)[2004/3/17]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