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财税法学 »  导论 » 文章内容
导论
Introduction
刘剑文

】【关闭】【点击:2473】
【价格】 1 元
【关键词】导论
【正文】

  一、财税法学的研究对象

  

  财税是财政与税收的简称。从语词的逻辑关系上看,财政与税收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财政包容税收,但不限于税收,税收只是财政活动的形式之一,二者之间是属种关系。从这个意义上看,将统一的财政现象分割为财政与税收是不合适的,直接用财政概念覆盖与之相关的一切收入、支出和管理活动更为科学和准确。

  然而,从历史的发展线索出发,自从经济学家关注财政现象伊始,税收就已经先入为主地成为财政领域的重要课题。经济学对财政的研究大多以税收作为切入点,税收学的研究成果在整个财政学研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从制度发展的轨迹看,现代意义上的财政法也是以“税收法定主义”为中心而发展起来的。不管是自命为“无产国家”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税收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中都占有绝对的比重。由是之故,用以规范税收行为的法律规范在整个财政法体系中也格外引人注目。

  税法的特殊性不仅表现在法律规范的数量多,覆盖面广,更主要地表现在它逐渐发展出一个相对独立的内部体系,如税收基本法、税收债务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处罚法、税收救济法等。也正因为如此,法学对财政现象的关注其实也是从研究税收法律规范开始的,尽管从时间上落后于经济学好几个世纪。从税收到预算,再到其他财政现象,这大致反映了财政法学兴起和发展的一个基本历史轨迹。[1]

  由于税收在财政中的地位如此重要,由于税法在财政法中的相对独立性,也由于人们早已习惯于将税收与财政相提并论,因此,我们将税收二字在财政法中有意识地凸现出来,以财政税收法概括地称呼所有与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及财政管理有关的法律规范,对法学中专门研究财政税收法的学科也称之为财政税收法学,一般简称为财税法学。

  举凡一门学科的形成,或者具有独特的研究对象,或者采用独特的研究方法。前者如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等,后者如比较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财税法学之所以能够形成,主要在于其与众不同的研究对象,即财政税收法律现象。这个主题尽管在宪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等学科的研究中都会有所涉及,但是各自的学科界限过于壁垒森严,不利于对财政税收现象的统一研究。学科的分类只是现代社会科学中基于研究者知识和精力有限而进行的一种专业分工,它只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不代表一成不变的结论。因此,创建专门研究财政税收法律现象的财税法学十分必要。

  在最具体的层面上,财税法学以与财政税收相关的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它既以部门法意义上的财税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也可以深入到与财税法交叉的其他法律领域,形成诸如财税宪法学、财税行政法学、财税刑法学、财税诉讼法学、财税国际法学等边缘学科。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财税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税收制度、公债制度、费用征收制度、预算制度、国库管理制度、财政分权制度、转移支付制度、财政投资制度、财政贷款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财政监督制度等。如果超越这种具体,财税法学还应该研究与财税法律制度相关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经济体制和政治背景。在这个层面,它又会与哲学、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等发生交叉。尽管财税法学本身目前并没有达到如此的广度和深度,但是确立一个较为广阔的视野对其将来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现阶段不妨更多地借鉴上述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为财税法学的体系扩张积累必要的理论资源。

  

  二、财税法学的地位

  

  财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但是这种重要性不能用部门法的效力层次论加以衡量,更不能以国家为便于对社会科学的管理而创设的学科级别来衡量。学科的存在只是在以一种约定俗成的方式告诉人们,它在研究什么,怎么研究,与他人的研究在形式上有何不同。尽管部门法之间受法律效力的层次性制约存在一定的等级,尽管法学学科与部门法之间有的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也有许多学科根本找不到相对应的部门法,还有一些则可能突破部门法的界限。因此,从有利于“百家争鸣”和“百花齐放”的角度看,学科的存在并无高低贵贱之分,任何学科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学科的等级身份观应被抛进历史的故纸堆。

  如果一定要探寻学科的地位,则最多也只能从该学科对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的作用加以评估。从这个角度看,学科的重要程度是因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发展需要而定的。在政权更迭时期或一个国家重要的政治变革时期,宪法学的研究成果对如何规范国家权力具有十分巨大的参考作用;在重视自由竞争的经济发展和建设时期,民商法的研究成果对如何发挥市场调节的内在功能意义非凡;在市场陷阱丛生、无形之手调节失灵的现代市场经济阶段,经济法学所强调的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功能的宗旨备受关注。至于财税法学的地位,也只有从这个角度的评估才更具有现实意义。

  长期以来,财政一直被界定为公共服务或阶级统治的物质基础,其依附于国家职能,缺乏独立存在的价值,财政法也变成了纯粹保障国家财政职能的制度手段。然而在现代给付国家的模式下,任何一种给付行政都必须建立在相应的物质基础上,财力的不足已经成为各国普遍的现象。在这种背景下,财政与行政早已成为互为制约的两股相对独立的力量。行政许诺不管如何美好,如果没有财力保障,都只如镜中花,水中月,不能形成惠及人民的现实利益。财力不足不能履行法定职责还会导致人民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殃及其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从而动摇国家的统治基础。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正因为财政对国家如此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注册成为会员!

【注释】
  [1]以日本为例,早在1950年代,其税法的研究,尤其是税收征收制度的研究就已经开始发展,相关书籍、专论汗牛充栋。相对于税法学的繁荣,日本法学对财政议题的关注过去并不是很多,直到1977年,形势才开始发生变化。该年9月,在宪法学、行政法学、税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行政学、财政学等各领域学者的推动和参与下,日本成立了“现代财政法学研究会”。该会接受日本文部省的科学研究费补助,开始以财政制度法的实证研究为中心进行研究,同时在日本法社会学会的支持下,开始进行“财政过程之法的研究”,随即对财政比较法、地方财政与国家财政等议题逐一展开研究。1983年3月,“日本财政法学会”成立,其目的是以日本宪法国的理论为理论基础,藉由其他关联学科的协助,对于财政法律问题进行综合研究。从税法学扩展到财政法学的过程还可以经由日本学者著述主题的转变而得以求证。如,北野弘久第一本论集《税法基本原理》(中央经济社昭和36年版)和其后的《现代税法的构造》(劲草书房昭和47年版)及《税法学基本问题》(成文堂昭和47年版)都是以税法为主的。之后,作者的视野逐渐拓宽,开始进入财政法的世界。如1977年劲草书房出版的《新财政法学•自治体财政权》和《宪法与地方财政权》,三省堂1977年出版的《宪法与税财政》和1992年出版的《纳税者基本权论的展开》等,都是这方面的代表。 
  [2]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 The 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 & The Free Press, 1967, Vol.8, P.333.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导论   (刘剑文)[2004/2/6]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