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国家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存,必然引起对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一方面,公司在取得利润时要交纳公司所得税,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个人需将取得的股息纳入其所得之中,交纳个人所得税。对股息的双重征税可能产生一系列扭曲:一是公司分配利润要被征两次税,而独立经营企业或合伙企业只需由独立经营者或合伙人交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公司税负较非公司的重。因此,前者的税后净收益较后者的少,这可能影响经营者的选择,导致公司与非公司经营方式的扭曲;二是公司保留利润只交一次税,而分配利润交两次税,前者税负较轻,使得公司不愿分配利润,导致企业分配股利与保留利润的扭曲;三是古典公司所得税制规定利息可以作为费用扣除,而股息不能,这会鼓励公司以举债而不是发行股票的方式筹措资金,导致借债与募股融资方式的扭曲。
如何消除这种经济性双重征税,减少其带来的负效应,是各国税收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不断探索的问题。目前,少数国家坚持传统的古典制,绝大部分OECD国家都将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结合,即实行所谓的所得税一体化,采取减免税措施,尽量消除或减缓经济性双重征税,减少税收对投资决策的扭曲。
一、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备选方案
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备选方案可以用图1表示。两税既可以完全独立地并存,这样就无法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也可以在公司或股东层次实行各种形式的一体化,部分或全部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
(一)古典制 ( Classical System )
古典制以“法人实在说”为基础,认为公司和股东是两个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从征税对象看,公司的征税对象是利润,股东的征税对象是股息,因而无论是纳税主体还是纳税客体都不存在双重征税问题。采用古典制的国家中,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存,分别征收。公司利润在公司层次要交纳公司所得税,不管该利润是被保留还是被分配。如果其被作为股息分配,这些股息还要由个人股东交纳个人所得税,结果会引起对公司利润的经济性双重征税。
(二)改进的古典制(Modified classical system)
一些国家尽管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存,但其实行的并非纯粹的古典制,而是改进了的古典制。例如,考虑到分配利润已经在公司层次交纳了公司所得税,股息所得在股东层次尽管要纳税,但其适用税率可以比利息所得的税率更低一些。通过这种一体化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经济性双重征税。
(三)部分计征制(Partial inclusion)
在公司层次,对分配利润正常征收公司所得税。减免在股东层次给予,股东取得股息的一定比例包括在其应税所得之中,交纳个人所得税。包括在应税所得中的股息比例越小,股东就股息交纳的所得税越少,越可以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当计入个人应税所得中的股息比例等于0时,就相当于实行了股东免税制。
(四)股东免税制(No shareholder taxation of dividends)
在股东层次完全减免的最简单办法是,将股息收入排除在个人的综合收入之外,不征个人所得税。这等于只征收了一道公司所得税。在公司层次,对公司的全部利润,包括未分配利润和保留利润,都按法定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这一方案可以彻底解决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但政府放弃的税收利益太多,对财政收支造成较大的冲击。
(五)归集制(Imputation System)
归集制是将公司层次征收的公司税全部或部分地归集起来,减少股东个人就股息应交纳的所得税。股东可用分得股息所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或部分抵免公司分配给其股息的利润所承担的公司所得税。在归集制中,公司税犹如可以抵免个人所得税的预提税,允许的抵免额为“归集抵免额”。归集抵免额可能是股东取得净股息的一定比例,也可能是公司所得税的一定比例,或公司所得税全额。归集抵免制的优点是,不受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影响,不管利润分配或留存,全部课征公司所得税,税收待遇平等;公司所得税课征之后,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综合计算抵免,缓解股息的双重征税。但归集制计算复杂,对税务管理水平的要求较高,存在难以管理和操作的问题。
(六)股息扣除制(Corporate deduction)
在公司层次上,允许被分配的利润(股息),比照利息支出,从应税所得中扣除。根据支付股息得多少,可以是全部扣除,也可以是部分扣除。股息由股东在交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
(七)分率制 ( Split-rate System )
分税率制是在征收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率。分率制既可以在股东层次实行,也可以在公司层次实行。如果在股东层次实行,则对股东取得的股息按较低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所得按正常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实行双率所得税)。如果在公司层次实行,则对公司利润按正常税率征税,同时对公司分配利润给予公司税退税。其结果是,分配利润的实际税率低于保留利润的实际税率。
二、OECD国家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现实选择
古典制、归集制、股东免税制等备选方案各有自己的优势和缺陷。OECD各国在解决本国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时,都将现实选择与本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特征联系起来。而且即使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选择也会不同,这就体现在一体化方案的改革上。
1991到1998年期间,OECD国家采用的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方法调整得很少。1997年意大利规定,股东可以在归集制与改进的古典制之间进行选择。挪威在1997年实行双轨所得税制后,取消了股息扣除制,实行完全归集制。瑞典于1992年取消对新股权的股息扣除,因此转向实行古典制。1991-1998年期间,完全或部分归集制是使用最多的方法,约有一半的OECD国家使用。德国是唯一实行分率制的国家(此后的改革见下),德国的分率制与完全归集制同时使用。
1998年以来,一些OECD国家在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体化方面有显著的变化。例如,美国一直是实行传统的古典制的国家,但该国于2003年将对股息和资本收益的联邦最高法定税率降低为15%,实行改进的古典制,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双重征税。这一减税将有助于消除税收对投资决策的影响,刺激投资和提高股票市场价值,从而在短期内促进经济增长。
在美国努力进行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体化时,原来实行一体化的部分欧洲国家却在朝相反的方向——古典制努力。因为国内投资的边际资金来源于国内股权资本时,对国内股东的一体化减免将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促进投资。这种影响在美国普遍存在,在许多欧洲国家却没有出现。小型开放经济中,大跨国公司主要依靠的是国际资本市场的外国资本,融资的成本是由国外因素确定的,与国内公司税和个人税制的一体化程度没有关系。因此,许多欧洲国家选择了降低一体化减免的程度,而将这种减免给予那些难以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中小企业。
例如,瑞典的双重征税减免只给予那些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受限制的中小企业的合格股权权益。瑞典非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可以取得一定限额内的股息免税(限额等于70%的“常规”股权收益,该收益取决于政府收购股票价值而发生债务的特殊利息)。
德国对保留利润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在欧盟国家中是最高的,这使德国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归集制对外国股东造成歧视,与欧盟取消内部市场资本自由流动税收障碍的目标不一致。因此,德国于2000年进行所得税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是,从2001年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保留利润的税率原来是42.2%,分配利润的税率原来是31.65%,现在都降低到26.38%(其中包括5.5%的附加税)。这样,德国就放弃了原来的对保留利润和分配利润实行不同税率的分率制。德国的改革还包括,用减半计征制代替全部归集制。德国决定从2002年开始,对股息不再实行全部归集抵免,而是只有一半的分配利润可以从股东个人所得税税基中取得减免,有一半的股息(包括来自国外的)要在股东层次纳税。公司所得税不再能够在股东层次获得完全的抵减。
芬兰决定从2005年开始用类似于德国减半计征制的部分计征制代替原来的完全归集制度。在原来的完全归集制度下,在股东层次对分配利润已经交纳的公司税可以获得全部的减免。在新制度下,来自上市公司的股息有70%要按照28%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只有30%的股息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对非上市公司,如果每个股东获得的股息超过9万欧元,则适用同样的税收待遇。而如果股东权益在公司净价值中的比例不超过9%,则非上市公司支付的股息在股东层次免税。超过9%限额的股息要作为工资所得纳税。
葡萄牙于2002年以部分计征制代替归集制,将取得的一半股息包括在个人应税所得之中。法国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现部分计征方法。土耳其也决定采取部分计征制度。意大利于2004年取消以前的归集制,以部分计征制取而代之,该制度将取得股息的40%包括在个人应税所得之中,比葡萄牙、法国和德国实行的办法降低了10个百分点。
2001年前,荷兰实行传统的古典制,股息首先在公司层次纳税,然后作为股东的一般所得再次由股东纳税。同时,债务利息等来自个人资产的资本收益免交个人所得税。这样,就鼓励投资者用借款和资本收益进行投资。荷兰于2001年对个人资产(如股票、债券和存款)的资本收益实行推定税,对这些资产按照假定收益率(4%)征税,税率为30%,这就相当于对个人财富按照1.2%的税率征税。因为这种推定税没有区分利息、股息和资本收益,这样原有制度下用借款来投资的动机就不复存在。由于公司收益继续交纳公司所得税,新制度可以算作改进了的古典制。
表1概括了部分OECD国家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表1: OECD部分国家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的发展,2000-2004年
国家 改革时间 改革前的制度 改革后的制度
美国 2003 古典制 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联邦15%)
德国 2001 完全归集制(加分率制) 古典制(实行个人所得税税率)
2002 古典制(加分率制) 部分计征制
意大利 2004 完全归集制 部分计征制
韩国 2001 古典制 部分计征制
葡萄牙 2002 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 部分计征制
斯洛伐克共和国 2003 古典制 免除个人所得税
土耳其 2003 部分归集制 部分计征制
资料来源:Jeffrey Owens, “Tax Reform: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March 31, 2005,OECD。
表2 则显示了2004年OECD全部国家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的现状。从表2可见,在德国取消分率制以后,OECD没有哪个国家再采用这种方法来消除双重征税。
表2: OECD各国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的现状,2004年
现状 适用国家
古典制 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冰岛、爱尔兰、日本、荷兰、瑞典、瑞士
改进的古典制 波兰、美国
全部归集制 澳大利亚、法国、墨西哥、新西兰、挪威
部分归集制 加拿大、芬兰、韩国、西班牙、英国
部分计征制 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葡萄牙、土耳其
分率制 无任何国家实行
股东免税制 希腊、斯洛伐克
其他方法 匈牙利1
1、分配股息超过30%股票价值的,在股东层次要交纳35%的个人所得税;不超过该限额的股息,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资料来源:OECD,“Overall statutory tax rates on dividend income”,“PART II. Taxation of Corporate and Capital Income (2004)”OECD Tax Database。
三、对中国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借鉴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存。对包括股份制企业在内的内资企业征收33 %的企业所得税;对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按20 %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这样形成对股份公司作为股息、红利的税后利润再次征税,存在着经济性双重征税。它不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形成了对股息、红利所得的税收歧视,而且也有悖经济效率原则,对投资决策造成扭曲。为此,2005年6月13日,财政部联手国税总局发布财税[2005]102号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属于部分计征制,通过少计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降低税率,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减轻个人投资者的税收负担,相应提高投资收益率水平。
从这一减税政策的出台,我们可以欣喜地看到,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传统古典制已经开始改变,将朝着逐渐实现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的方向转变。但也要看到,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国家政策的调整,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方法将也在变化。从OECD近年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实践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采用哪种方法消除对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是一国的税收主权,我国可以从本国的经济实际出发,设计出最适合我国的消除经济双重征税的方法。而且随着时间推移和形势变化,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还可以调整,无须也无法实行某种固定的方法。前述备选方法只是理论上的制度,一国是否采用,何时采用,都要视本国国情而定,例如,要考虑到投资资本的国别来源、资本的平均收益率、征收管理水平等。
(二)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要考虑到税收的国际协调。具体到对股息征税问题,就是要考虑到各国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趋势,要考虑到大跨国公司投资对一国税收收入和税收政策可能产生的影响,还要考虑到各国的税收协调。例如,欧共体委员会认为,归集制对国内投资更有利,对跨国兼并会造成严重障碍,从而对资源的国际配置产生扭曲,而古典制比归集制更有利于实现税收协调。
(三)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都要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从纳税人角度看,公平既涉及到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公平,又涉及到外国股东与国内股东之间的公平。从征税对象角度看,既要考虑到企业保留利润和分配利润之间的公平,又要考虑个人股息所得与其他资本所得之间的公平。效率原则要求尽量减少双重征税对投资决策的扭曲,具体而言,要消除公司部门与非公司部门之间的扭曲、股利分配和保留利润之间的扭曲、债券和股票融资方式的扭曲。
(四)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是个长期的过程。目前我国既然已实行了部分计征制,对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就可以沿着这一方向继续努力,逐步降低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的股息、红利的比例。在征管水平不够高、难以实行归集制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在公司层次对分配利润和保留利润实行不同的税率,作为一体化的过渡措施。在征管条件成熟和国内国际经济环境允许的时候,实行归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