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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上)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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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部署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该工作的主要内容涉及到清理的范围、依据、内容和处理等方面。其中,清理的范围,包括本部门所有在建、拟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清理的依据有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总局的有关文件。清理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是否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的要求;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并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不同处理办法。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精神而作出的新决定。

  2、规范保险中介服务的发票管理。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行为,加强保险业和保险中介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及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对有关问题作出规定。保险业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管理的内容包括:《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使用对象为境内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凭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统一发票》;《统一发票》的领购、填开、保管、缴销应当依法进行;各地方税务局、保监局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统一发票》的推广实施工作。《统一发票》是针对保险业和保险中介机构展开,对于加强对保险行业中的税源管理和税款征收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3、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明确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二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三是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另外,《通知》对废旧物质增值税征收管理提出五点要求。一是要求税务机关于2004年6月30日前对回收单位进行清理检查;二是加强对回收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三是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四是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回收单位《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审核工作;五是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也是当前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的展开有利于有效的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

  4、发布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为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国家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环保总局、银监会、电鉴会九部委联合发布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该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全面清理整顿,优化结构,减少环境污染,立即对现有焦炭生产企业和在建、拟建的焦炭生产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第二,统筹规划,控制总量,抑制盲目扩张。具体包括,对焦炭生产实行总量控制,强化炼焦煤资源管理,严格审批管理和加强金融监管。第三,严格市场准入,加强规范管理和引导。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管理工作应当涵盖下列六项内容。严格市场准入管理。依靠科技进步,进行焦炉节能环保改造。取消炼焦煤、焦炭的出口退税。改进和完善焦炭出口管理制度。强化对焦炭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加强信息引导和行业自律。焦炭行业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涉及到国家的环境和资源的保护,还对税收征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5、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该规定涉及到出口退税工作的八项问题。分别是,(1)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的纸质凭证;(2)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对于是否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不同处理;(3)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的时限为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4)退税部门应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受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并按时办理完毕有关退(免)税手续;(5)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退税部门应及时予以受理并进行初审;(6)退税部门受理申报后,在审核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7)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8)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的相关处理。该通知有利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和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

  6、贯彻许可法、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建设法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提出贯彻许可法、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该要求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力争使每一名执法人员熟悉与税务管理密切相关的主要规定。第二,正确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依法进行公示;所有税务行政许可项目都应当由税务机关中的一个内设机构或办税场所统一受理、统一送达;所有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特别是一些需要较高级别税务机关审批决定的项目,都应当由其本级受理、本级决定;并进行定期评价。第三,加强对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切实转变观念;加强对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和应用;完善事后监管机制;要充分发挥纳税评估、日常检查、重点稽查等事后监管手段的作用;合理调配征管力量;做好总结分析。第四,逐步规范,抓好对非许可审批项目的管理。第五,继续清理,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项目;遵守法定权限;清理文件依据。税收管理与行政管理紧密联系,因此《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增强税务行政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7、简化税控加油机和出租汽车计价器型式批准、制造许可办理程序。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出通知,简化税控燃油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型式批准、制造许可证办理程序。内容包括,税控燃油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不再办理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另外,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制造许可证。该项简化程序有利于实现税控加油机和出租汽车计价器型式批准、制造许可办理程序中的效率价值。

  8、第16期“北大财税法论坛” 举行。2004年6月16日晚,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在北京大学法学楼模拟法庭举办了第16期“北大财税法论坛”。本次论坛的主题发言人是美国著名税法学家、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教授Reuven S. Avi-Yonah。他在该论坛发表演讲的题目为:“GLOBALIZATION AND TAX COMPETITION: IMPLICATION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全球化与税收竞争:对发展中国家的启示)。参与论坛的同学和老师积极参与了讨论,并就若干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问题与Avi教授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作者简介】
    刘琳,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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