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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下)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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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全国清理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取得初步效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的数据,从今年1月起,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各地税务机关对全国范围内的2527个开发区(其中国家级开发区218个)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清理检查。据统计,截至3月底,共查出区内注册、区外经营企业1000多户。查出一些不符合新办企业条件而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扩大税收优惠适用范围、提高优惠比例、延长优惠期限、违规减免税收等问题,累计少缴税款4。3亿元。清理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地方违规涉税文件88份,检查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2、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规范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纳税人办理退税的方式。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纳税人办理退付税款原则上采取银行帐户结算退款方式,并且该税款直接退回到原缴税款帐户中。通知规定了现金退税方式适用的程序和条件。现金退税方式下,税务机关具有一系列的义务,包括书面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到指定银行办理退税事宜等。各级财政部门、国库和税务机关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与当地金融机构协商指定银行、税务机关在向国库签发《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同时,还必须附送有关退税审批件和原完税凭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纳税人办理退税采取现金的方式,体现了我国当前的税务系统对纳税人合法权利的重视和保护。现金退税方式给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纳税人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我国税收法律的完善提供了一项微观制度上的支持。

  3、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该项通知的目的在于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准备工作,从而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其中,该通知对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作出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按照该项通知,为了保证新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使用的顺利衔接,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启用时间为2004年7月1日,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各地可在总局规定的交替期内确定具体启用和截止时间,并报总局备案。发票管理制度是税收征管制度中的基本制度之一,对我国普通发票进行全国性的统一并实现发票的统一分类代码和统一的发票号码具有基础性影响,同时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具有重大的积极性作用。

   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出通知,决定在适用的行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该项决定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监控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重要方法。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行业和纳税人;

  第二,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原则是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和分布覆盖;

  第三,国家对税控收款机的生产实行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

  第四,规定对通知下发之前税控收款机的处理办法;

  第五,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主要义务;

  第六,税务机关针对违法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用户的处理办法,包括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税款的权力;

  第七,税控收款机设备设置的费用承担原则,主要由纳税人承担,国家给与一定税收优惠,并鼓励纳税人索要发票。

  税控装置是强化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的一种有效和重要的措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税控收款机的行为,无疑会增强税务机关足额征税的能力,并能在源头上预防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可以预见,在税控收款机设施齐备的未来,我国的税收收入将会有一个大幅度的提高,也可以实现。

  5、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在纳税服务上的努力的基础上,认为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正走向制度化、多元化和信息化。该通知认为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规范服务行为、完善服务体制,运用科技手段、创新服务方式,使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走向制度化、多元化、信息化。纳税服务的进步主要表现在:

  一是纳税服务逐步制度化。各地税务机关大力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纳税服务活动,规范服务行为,完善服务体制,通过多种服务方式和文明办税“八公开”,使纳税人充分享受到了规范的纳税服务。同时,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制度,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

  二是纳税服务进一步多元化。通过推行多元化申报和缴税方式,提高了税收征管和服务效率。

  三是纳税服务信息化。各地税务机关积极开展和规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税法宣传、咨询辅导、组织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积极加强网站建设,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纳税申报等多种服务。

  保证纳税服务的各项措施的展开,充分体现了纳税人合法权利在现代税收法律关系下的张显,也体现了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模式和税收征管意识的转变。

  6、国家税务总局就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下发一系列新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

  第一,严厉打击虚开或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该通知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三种目的作出了不同之处理: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坚持 “双向治理”原则,既要对虚开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也要对故意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必须至少对其三年内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检查发现问题的,还要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经调查取证认定为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缩短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时间/减少环节。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修订后的操作规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该项修订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的时间进行了缩短,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

  7、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8、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推行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一户式”管理的核心是将征管系统、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出口退税系统等在数据层进行整合,将分散在各个不同系统、不同业务模块中的查询功能按照“一户式”的要求进行整理、筛选、归并,实现对纳税人信息 “一户式” 查询、管理和存储。实现纳税人信息的“一户式”管理,既能使基层税务机关人员全面、快速和准确地查询出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为基层执法服务。又能满足税务管理机关管理工作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涉税活动进行监控,提供查询分析服务。

  9、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国税局和地税局做好联合税务登记工作。该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包括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管辖纳税人进行的各项税务登记。通知对联合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另外,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当共同执行统一的纳税人适用的税务登记种类、税务登记类型、税务登记表、附报资料、纳税人识别号赋码原则以及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处理办法等,共同执行经核准的统一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通知同时对上述机关之间税务登记信息传递方式的改进等提出了建议。税务登记是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基本制度。因此,加强两税务机关之间的联合税务登记有利于加强税源管理,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

  10、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第一,为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显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31个省份(含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26个省份(含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上报的检查数据统计,在各地检查的153.9万涉农经营业户中,有139.4万户销售农产品为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四业”经营户以及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因符合政策规定而获得了相应的免税优惠,按照今年一季度的免税额推算,预计全年可免税3.82亿元。

  11、第14期北大财税法论坛5月30日在北京大学模拟法庭召开。北京大学今年毕业的五位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研究生围绕着税收法律关系中最核心的问题——国家和纳税人的关系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大学的四位教授针对主题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评议。主题发言人分别就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制定、税收合法性的探讨、纳税人的权利体系和国家征税权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法理学知识从多角度对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博弈关系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本次论坛为广大同学提供了一个学习和交流的好机会,同时,北大财税法论坛也开始成为北京地区高校财税法学术交流的平台。

  

【作者简介】
    刘琳,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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