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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述论点摘编(第十章)
赵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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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著述论点摘编
【正文】

  一、关于税务管理的含义

  有的学者认为,税务管理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别。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税务管理大体有三种含义:第一,税务管理是国家对整个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所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从这个意义上讲,税务管理等同于税收管理,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为管理税收所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第二,税务管理是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收收入的足额入库、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根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对税收分配过程进行的组织、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活动,包括税政管理、计会统管理、税收征收管理、税务行政管理等。在这种意义上,税务管理就是财政、税务机关和海关对税收实施的管理行为。第三,税务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对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管理行为和管理制度,它是与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相对应的。《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税务管理就是第三种意义上的税务管理。

  二、关于税款追征的期限

  有的学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5条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不合理,提出应对此进行修改,并建议将故意不缴、少缴税款造成偷骗税的追征期设定为10年;将因虚开、伪造、非法出售、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造成偷骗税的追征期特别设定为20年。 因为:(1)规定无限期追征税款既不现实,也不科学。众所周知,查处偷骗税行为关键要有确凿的证据,而如果时间过去太久,证据很难寻找。(2)与《刑法》规定犯罪追诉时效相比,规定无限期追征税款不尽合理。根据《刑法》的规定,偷税、骗税等涉税犯罪的追究时效为10年,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却规定无限期追征,这样很不合理。(3)比照蒙古、俄罗斯等国家税收基本法或者税法的规定,他们都未规定无限期追征税款。蒙古的《税收总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税款和罚款的追缴期限为5年。俄罗斯的《联邦税收基本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有关涉及到自然纳税人的案件,3年内有追索权;法律实体延误纳税(欠税),在发生延误后6年内可无条件追缴欠税。我国台湾的《税捐追征法》第21条第3项规定偷、逃漏税款的追征期为7年。韩国的《国税基本法》也规定:“以征收国税为目的之国家权利,如果自可行使之时起5年未行使,则为完成消灭时效”。

  三、关于纳税担保

  有的学者认为,纳税担保是税务机关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因素造成的应征税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所采取的确保税收收入的措施。纳税担保的形式可分为货币担保、财产担保和纳税保证人担保。

  有的学者认为,纳税担保是保障国家债权人债权(征税权)实现的法律行为,是税务机关为使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能够保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采取的一种事前预备、控管措施,有助于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税收权益。纳税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应该是连带责任保证,以加重保证人的责任,确保国家征税权利的实现,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纳税担保的方式应根据《担保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明确规定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纳税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及不得作纳税担保人的范围应与《担保法》的规定一致(现行《税收征管法》只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纳税担保人,而未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社会公益性机构以及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分支机构不得作纳税担保人,而且对几个担保人是否可以共同担保同一债务也未明确规定,很显然,《税收征管法》的这种规定是不全面的,应以《担保法》规定的不得作担保人的范围作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的范围)。同时,纳税担保的范围应是纳税人在某一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税款或某一笔税款(包括附加税),以及纳税人应缴纳的滞纳金,因纳税人违反税法而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部分不应该包括在纳税担保的范围中。

  韩国的《国税基本法》第29条规定,按照税法提供担保应为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1)金钱;(2)国债或地方债;(3)税务署长认定属实的有价证券;(4)纳税保证保险证券;(5)税务署长认定是确实的保证人之纳税保证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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