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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介绍(第十章)
赵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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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相关知识介绍
【正文】

  一、税务登记制度的国际比较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通常都对纳税人通过登记进行管理,但由于各国的国情和税制体系不同,登记的范围、方式及法律责任也不一样。

  在以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大)的发达国家,几乎每个公民都要按其姓名、身份证号码进行纳税登记,但一般都是由税务机关通过居民登记机关、公司注册局等各种渠道自动进行的,在法律上纳税人没有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

  而在以流转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则主要是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而且办理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即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到税务机关去办理税务登记,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也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是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掌握税源和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税务登记制度是我国税务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必须依法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申报制度的国际比较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就纳税事宜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项税收征管制度。纳税申报既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定应征税款、填开完税凭证的的主要依据。实行纳税申报制度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及其他应税项目,扣缴义务人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即使是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也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合法的查帐报告,工资和收入证明,出口产品的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构规定应该报送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由于各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尽相同,因而纳税申报的期限也不一样;在同一个国家纳税申报期限也因税种的不同也各不相同。如美国的联邦个人所得税采用以日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季填写纳税申报表,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而其联邦消费税,如酒税,则实行每半个月申报纳税一次,即每月9日至23日为一期,24日至次月9日为另一期。澳大利亚规定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标准纳税年度,其公司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纳税年度结束后的8月、11月和次年2月。瑞典的个人所得税以日历年度为纳税年度,纳税人必须在每年3月1日前提交纳税申报表。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采取预缴方式,纳税人在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10日前预缴税款,在纳税年度(采用日历年度)结束后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的期限由州财政部长提请联邦财政部长同意而定;对采用与日历年度不同的会计年度的纳税人,以上述日期或自会计年度结束起3个月中较晚者为限。英国的个人所得税以每年的4月6日至次年的4月5日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结束后21天内报送纳税申报表;而其公司所得税则以日历年度为纳税年度,纳税人必须按季度申报纳税。等等。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纳税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申报的具体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1)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应于期满后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2)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后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3)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结清税款;(4)按次纳税的,纳税人应于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后的7日年申报纳税。如果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邮寄申报。

  三、我国大陆与台湾发票管理制度的比较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管理是指发票设计、印制、发放、保存、销毁以及对用票单位和个人购入、使用、保存、缴销等管理的一项制度。

  加强发票管理,不仅有利于强化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也有利于强化税收征管,控制税源,减少税款流失。为此,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专门发布了《发票管理办法》,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等具体环节作了详细规定。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其他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开具发票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在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具,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也不得擅自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如遇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刑事的制裁。

  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不仅有一套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用来约束发票适用者(即经营者),而且用有效的方法来鼓励购买者索要发票,以控制税源,防止偷税漏税。如我国台湾,1950年就公布了《台湾营利事业统一发票办法》和统一发票奖励办法,1980年台湾的财政部拟定发布了《统一发票使用办法》,规定在台湾从事营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使用统一发票,统一发票按照对象和用途,分别适用三联式、二联式、特种收银机和电子计算机等5种不同格式。为了防止逃税漏税和促进统一发票的推行,1982年制定发布了“统一发票奖励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从营业税收入总额中提取3%用于支付使用统一发票的奖励、检举伪造盗卖统一发票奖励及检举漏开或断开统一发票奖励。台湾的统一发票使用奖励每2个月开奖一次,于每单月的25日就前2个月的统一发票公开抽奖,奖金最高(特等奖)为200万元,最少(六等奖)为400元。检举伪造统一发票因而查获的,每案奖励12万元,同时查获印版的加倍奖励;检举盗卖统一发票因而查获的,每案奖励6万元;检举虚设行号的因而查获的,每案奖励3万元;同一案件同时有两人以上检举的,奖金平均分配。

  四、税款征收与缴纳的方式

  我国现阶段可供税务机关选择使用的税款征收方式有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自核自缴、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委托征收等。

  可供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选择使用的税款缴纳方式有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两种。在国外,纳税人除了这两种方式外,还可以采用电话申报纳税、委托银行划拨税款、购买储税券或网上纳税等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否则,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外,应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纳税或减免税,但延期纳税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五、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26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第27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这些规定为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提供了法律依据。

  何谓纳税担保?纳税人可以提供哪些形式的纳税担保?一般来说,担保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的,以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法律方式。纳税担保则是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以保证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障国家税款的安全入库的一种手段。根据《税收征管法实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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