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财政税收法(教学参考书) »  第九章 行为税法 » 文章内容
典型案例析解(第九章)
赵芳春

】【关闭】【点击:2734】
【价格】 1 元
【关键词】典型案例析解
【正文】

  一、某地科委1998年有两个基建工程项目:甲工程为科委办公楼,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为150万元,办公家具及器具购置费为5万元;乙工程为科技产品展览馆,当年实际完成投资300万元,因“投资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10万元;另外,属于两个项目综合性费用的“待摊投资”14万元,“转出投资”25万元及“应核销投资”7.5万元。试根据前述资料计算该科委1998年应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分析思路及答案:

  1、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确定具体工程所适用的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作为“办公楼”的甲工程适用税率为30%;作为“科技展览馆”的乙工程适用税率为5%。

  2、根据经济用途划分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生产费用支出。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凡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原材料以及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商品生产的原材料或商品流通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则列入生产成本或列入商品流通费。据此,办公家具及器具的购置费5万元应列入甲工程的投资,因“投资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10万元应列入乙工程的投资。

  3、计算工程实际投资完成额。

  甲工程的实际投资完成额=150+5=155(万元)

  乙工程的实际投资完成额=300+10=310(万元)

  4、分摊综合费用。综合费用是指所有单位工程共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费及青苗补偿费、可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注册成为会员!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著述论点摘编(第九章)   (赵芳春)[2004/2/25]
·相关知识介绍(第九章)   (赵芳春)[2004/2/25]
·重点问题提示(第九章)   (赵芳春)[2004/2/25]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