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行为税的概念、特点及其体系
有的学者认为,行为税是以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收的统称。在我国现有的税收体系中,属于这类税的主要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屠宰税等。
有的学者认为,行为税是对某些特定行为征收的税。行为税与别的税相比,具有特定的政策目的性、很强的时间性、收入规模的有限性等特点。我国现行的行为税主要包括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税、屠宰税、筵席税。
有的学者认为,行为税也叫特定行为税,是对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行为征收的一类税收。因此,行为税具有征税范围的限定性、明显的政策目的性和较大的灵活性等特点。我国当时的行为税有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等。④
有的学者认为,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种特定经济行为作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个税种大类。它的主要特点是:征收的目的性强;调控功能一般优于财政功能;多半被列为地方税的管辖范围。我国近年来先后开征的行为税主要有: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建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烧油特别税、特种消费税、屠宰税和印花税等。
有的学者认为,行为目的税是以纳税人各种特定的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如我国现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印花税等。这类税种的课征除了部分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外,其他部分税种的征收目的主要是促进或引导某种行为的发展,或限制某种行为,贯彻“寓禁于征”的政策。因此,行为税的课税对象选择范围广泛而且灵活,一旦目的达到,往往会停止该种行为的课税。
还有的学者认为,行为税是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如耕地占用税等。
二、关于行为税体系的改革与完善
有的学者认为,行为税也称特定目的行为税,这类税收的立法意图在于调节和限制某些行为、贯彻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实行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及其他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
登录或
注册成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