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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述论点摘编(第八章)
赵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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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著述论点摘编
【正文】

  一、关于财产税的概念及特点

  有的学者认为,“财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占用人或使用人所拥有或支配的应税财产,就其数量或价值依法征收的一种税”。财产税同其他税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税源的广泛性;(2)征收的区域性;(3)管理的复杂性。

  有的学者认为,“财产税是指以各种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有的学者认为,“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我国的财产税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仅对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财产征税,征税范围相当有限,税种比较单一;(2)特定的征税范围决定了财产税只是一些辅助性税种;(3)一般都具有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特点。

  有的学者认为,“财产税是指以法定财产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的总称”。财产税的征税范围相当有限,而且税基难以确定。

  有的学者认为,“财产税是以纳税人的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

  有的学者认为,“财产税是以特定财产为征税对象的课税”。财产税的特点是:(1)所征收的税款只与财产的数量和价值相联系;(2)征收标的的性质单一,通常作为地方税;(3)面向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在限制财产占有和维护财产所有者合法权益方面起特殊作用。

  二、关于财产税的利弊

  有的学者认为,在理论上,财产税具有明显的优点:(1)符合公平原则。财产可作为测度个人纳税能力的尺度,有财产者即有纳税能力,财产愈多,纳税能力愈大,因此符合按纳税能力决定税负轻重的公平原则。(2)税源充足,收入稳定。以财产的收益为计税依据,税源相当充足;以财产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标准,不受经常变动因素的影响,收入稳定可靠。(3)有利于矫正财富分配不均,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4)可以弥补商品税和所得税的不足,发挥独特的调节作用。但是,在实际实施中财产税有很大的局限性:(1)难以充分体现公平原则。由于列入征税范围的财产大多是较易查实有形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和家具之类的有形动产,而大量无形资产(如股票、债券、外币、黄金、古玩等)因容易隐匿和转移,且难以查实,而很难列作应税财产,这样对于拥有同样价值不动产与动产的人来说,就会出现税负不均的不合理现象。即使所有资产都列入征税范围,一方面由于无形动产难以查实,另一方面由于财产价值的估算难以核实,因而使不同纳税人之间税负难以公平合理。(2)难以体现效率原则。从效率原则对税务行政管理的要求来看,不论采用何种征收管理方法都可能违背效率原则。如采用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法,纳税人出于逃避税负的心理动机,必然不报或少报应税财产,不仅应纳税额不能得到准确反映,而且极易造成公开的欺骗现象,不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如实行查实征收,不仅工作繁重,而且必然挨家逐户查纳核缴,妨碍人们的私人生活,常常招致纳税人的反感。从效率原则对经济发展的要求来看,如同一财产被多次重复课税,就会降低资本的积累;在经济落后国家,对财产课税还会妨碍资本的迅速形成。(3)难以符合财政原则。财产税收入不易随着财政需要的增加而相应增加,缺乏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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