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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介绍(第七章)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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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所得税法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在五十年的历史进程中,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政策的变化,所得税制度随着我国税制的改革大致经过了四次大的改革。

  在全国解放前后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的税收制度是极不统一的,在老解放区,继续沿用革命根据地的原有税收制度,对广大新解放区,采取暂时沿用国民党时期的旧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鉴于全国胜利形势的发展和当时财政经济的巨大困难,开始了统一税政、建立社会主义新税制的工作。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的通令,31日政务院公布《全国税政实施分则》,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等,进而统一了全国的税政,建立了社会主义新税制。除农业税外,规定共征收14种税,并相继公布了各个税种的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其中,在1950年1月30日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中,将所得税并入工商业税。所得税按工商业全年所得额采用全额累进税率计征,税率为5%-30%,分14级;1950年7月,国家对税收作了进一步调整,以照顾经济恢复中工商业遇到的困难,调整的主要内容有:提高工商业税中所得税的征税起点。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发布《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确定征税对象为: 公私银行存款利息所得、一般工商业户之间和私人相互借贷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利息所得、股东、职工以现金或实物对本业户垫款所获利息所得等,税率为5%,以利息所得者为纳税人,以支付或经付利息者为扣缴义务人。

  1953年,随着我国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我国转入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的新时期。与此同时,经济税源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税法规定同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税收负担也不合理。因此,为了使税收既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又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在第一个五年计划之初,按照“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原有工商税制进行了若干修正。其中,涉及工商业税部分,在工商所得税方面,将所得税与地方附加合并征收,合并后的税率为3.5%-34.5%,并改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

  二、1958年—1978年相对封闭时期的所得税法改革

  1、 1958年改革工商所得税

  我国在1956年基本上实现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发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各方面反映原有的一套税收制度地过份复杂,同变化了的经济情况不相适应,要求进行改革。在这种背景下,1958年,我国进行了工商税制改革,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税种,确定为工商所得税,但未另订税法,仍沿用1950年颁发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计征。同时,对工商所得税的税率和征收办法陆续作了一些调整。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

  这一时期对工商所得税的调整,贯彻了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区别对待的原则,支持了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限制了个体经济的进一步扩大。但是,从总体税负来看,在所得税负担方面集体经济仍高于个体经济,同时,在集体经济之间,虽然合作商店的所得税负担稍高于手工业特产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但由于它不像供销合作社和手工业特产合作社那样需要缴纳调剂基金、建设基金和教育基金,因此相对来说,税负仍然偏轻,这种税负的不均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发展壮大。

  2、 1963年工商所得税的调整

  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所得税负担上出现个体经济轻于集体经济的问题,集体经济之间的税负也不平衡。为限制个体经济,巩固集体经济,国务院于1963年4月颁发《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本着在所得税负担上“个体经济重于集体经济,合作商店稍重于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及其他的集体经济,集体经济之间负担大体平衡”的精神,对工商所得税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提高个体工商业户的所得税负担,限制他们过多的收入;调整集体经济的税率,平衡集体经济之间的税收负担;改进了集体经济的所得税征收办法,对集体经济由全额累进税率征办法,改为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这次工商所得税的全面改革受了当时“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对个体工商业户和合作商店有些限制过严、过死,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

  在1963年以后的十几年里,我国的工商所得税制没有进行过大的调整。

  三、1978年-1993年改革开放时期企业所得税制的调整与发展

  1、 工商所得税的调整

  随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开始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我国的经济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分配形式、多种经营渠道、多种经营方法并存的新形势。为了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企业经济实行放宽政策,本着搞活市场、繁荣经济的指导思想,于1978年至1983年期间,对城镇集体企业、基层供销社、合作商店及个体经济的所得税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逐步减轻它们的税收负担,以促进它们的发展。工商所得税的这几次调整,都是在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经济情况基础上进行的,有效地调节了各种经济成分的收入水平,对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起了重要的作用。

  2、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时一直采用利润上缴的方法,即企业把全部的收入上缴国家,企业需要资金,则由预算层层下拨。这种统收统支的分配形式使企业既没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也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为了改变这种“统收统支,统负盈亏”的分配方法,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调动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稳定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赵紫阳总理于1982年11月30日在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作的《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充分肯定了利改税的方向,并把对国营企业逐步推行“以税代利”列为第六个五年计划后三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要做的三件事的第一件事。由于价格体系没有理顺,利改税分步走: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第一步实行税利并存,即在企业实现的利润中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对税后利润采取多种形式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第二步在价格体系基本趋于合理的基础上将国营企业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分税种向国家缴税,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自己安排使用。

  1983年4月国务院根据财政部的报告颁布了《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决定从198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税利并存。对大中型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首先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还要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一部分上缴国家财政,一部分按国家规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由于不同行业的企业具体情况的差异,对税后利润采取利润递增包干、固定比例上交、缴纳调节税和定额包干上交等形式上交办法。二是对国营小型企业实行较彻底的利改税。对国营小型企业按原工商所得税使用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征收所得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但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交一部分利润。

  第一步利改税的实施,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比例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同时把企业的经营效果同企业、职工的经济效益挂起钩来,既能在企业实现的利润分配中,又能在企业的新增利润中保证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较好地处理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利改税也使企业从盈利中获得相对稳定的份额,为企业注入了活力,有利于调动企业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

  针对以上存在的不足,为进一步扩大第一步利改税成果,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1984年9月国务院又公布了《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决定从198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加以改进。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缴纳所得税,其税后利润还要征收调节税,调节税率按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国营小型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调整累进起点和级距,并适当放宽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使更多的企业能够过渡到国家所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管理体制。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进一步突破了对国营企业只能上缴利润而不能征收所得税的框框,并将国营企业作为独立商品生产经营者纳入所得税纳税人的行列;是处理国家与国营企业分配关系的一种新型方式;在国家财力可能的条件下,采取了若干扩大企业财权的措施,如放宽了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调整了8级超额累进税的税率,放宽了对大中型企业减征调节税的政策,并由环比改为定比,这就给企业增加了活力。但是,由于财税改革作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其他改革没有配套跟上,利改税第二步免不了还带有旧体制的痕迹,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有:一是有推行利改税时,混淆了社会主义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双重身份,也混淆了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由于实行“彻底的”、“完全的”利改税,从“以利代税”的极端走向了“以税代利”的另一个极端;由于否定了具有弹性的利润分红关系,也使具有刚性的税收分配关系发生了软化。二是把全部上缴利润统统变成税,使所得税名义税率偏高,大中型国营企业还保留了调节税,企业税负不够公平,活力相对不足。三是利改税采取了税前还贷等办法,实质上形成了投资的“大锅饭”,不利于理顺企业投资行为机制和有效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四是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所得税法软化,以至于后来又不得不采用难以规范但简便易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激发企业的活力。

   3、根据多种经济形式发展的状况,相应制订并改进了若干所得税条例。

   (1)改进集体企业所得税。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之后,对国有企业全面开征了所得税,对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所得税,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集体财务列支、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管理方面都与国有企业有所不同,故需加以改进,单独立法。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集体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

  (2)发布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条例。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使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3)开征个人收入调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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