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一种民事代理行为。税务代理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税务代理制在世界上推行已有数十年的历史。早在1908年,日本就产生了税务代理制度,1942年日本制定了《税务代理士法》,1951年修订为《税理士法》。1961年韩国也颁布了《税务士法》,从法律上确认了税务代理制。其后,美国、新加坡、德国也推行了税务代理制度,并颁布了有关法规。目前,税务代理制度已成为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方法。
从世界各国推行税务代理制度的具体情况来看,税务代理有两种基本模式:一是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松散性代理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征就是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分散在有关从事公证、咨询事务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政府和税务当局不对税务代理人进行集中管理,不进行专门的资格认定,不要求组织行业协会。在这种模式下,税务代理业务及税务咨询业务往往是由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兼办,没有专门的税务代理人员。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性代理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征就是对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有专门的法律管理,对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资格认定、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同时还设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督导税务代理业务的、介于官方与民间之间但又为官方所领导的行业协会。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这为我国建立和推行税务代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事实上,80年代初我国曾在涉外税法中推行了代理纳税申报,1989年以后扩大到内资企业。税务代理项目也从最初的代办税务登记、代理纳税申报,发展到代理帐务处理、税收筹划等。为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对税务代理的原则、业务范围、代理人资格、工作机构、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在我国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内在要求。实践表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实行税务代理制度,既有利于形成纳税人、代理办税机构、税务机关三方相互制约的机制,协调征纳关系,也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税务代理的基本原则
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性的中介服务,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国家的利益关系,比较复杂。为了使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明文规定:“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据此,税务代理必须遵守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代理原则
法律、法规是任何活动都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开展税务代理首先必须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尊严,在税务代理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职责,不能超越代理范围和代理权限。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其代理成果被税务机关所认可。因此,依法代理是税务代理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
(二)自愿有偿原则
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税务代理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委托与受托双方自愿为前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和不委托的选择权,也有选择委托人的自主权。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自愿委托他人代理税务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令代理。代理人作为受托方,也有选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可见,税务代理当事人双方之间是一种双向选择形成的合同关系,理应遵守合同中的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税务代理不仅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而且是一种专业知识服务,因而税务代理人在执行税务代理业务时也应得到相应的报酬,这种报酬应依照国家规定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三)客观公正原则
税务代理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税务代理人介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之间,既要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税务代理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以服务为宗旨,正确处理征纳矛盾,协调征纳关系。在税务代理过程中,既要对被代理人负责,又要对国家负责,代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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