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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税收法律责任
赵芳春、刘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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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法律责任
【正文】

  一、税收法律责任的概念

  

  所谓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税收法律责任依其性质和形式的不同,可分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依承担法律责任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纳税人的责任、扣缴义务人的责任、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明确规定税收法律责任,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纳秩序,确保国家的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而且有利于增强税法的威慑力,为预防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也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

  所谓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是指纳税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类型。根据现行规定,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经济责任

  所谓经济责任,是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人在强制其补偿国家经济损失的基础上给予的经济制裁。可见,经济责任的承担一般是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没有损失存在,则不产生经济补偿的现实性。因此,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或解缴所扣缴的税款而造成国家财政利益损失时,就应该承担经济责任,从经济上给国家予以补偿。

  追究经济责任的主要形式有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所谓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违反税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税款或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税款,而应当向国家承担的货币给付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此可见,滞纳金主要是针对欠税行为的一种经济责任,它一方面可以促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可以弥补国家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滞纳税款而受到的利益损失,因此,滞纳金带有税款利息的性质。

  (二)行政责任

  所谓行政责任,是指对违反税法的当事人,由税务机关或由税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依照行政程序所给予的一种税务行政制裁。行政责任的追究一般以税务违法行为发生为前提,这种税务违法行为不一定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对违反税法的当事人追究行政责任,通常是在运用经济制裁还不足以消除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采取的。

  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具体有以下两种:第一种形式是行政处罚,具体又可分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缴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罚款;吊销税务登记证,收回税务机关发给的票证,吊销营业执照等。第二种形式是行政处分,具体又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种形式只适用于直接责任人。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违反税法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所给予的刑事制裁。追究刑事责任以税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只是一般性的税收违法行为,对行为人只追究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或同时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通常是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究的,而刑事责任则是由司法机关追究。可见,刑事责任是税收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制裁措施。

  

  三、关于税收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一)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纳税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偷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计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是一种故意采取某些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因而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税收征管法》和《刑法》对偷税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属于一般性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企事业单位犯偷税罪的,判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欠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一般来说,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主观上没有不缴税款的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只责令其限期纳税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但是,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如果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则具有偷税故意,应视同偷税罪论处。其具体法律责任如下:

  (1)纳税人欠缴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外,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欠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企事业单位有欠税行为的,判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抗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其性质十分恶劣。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1)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5.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骗取出口退税款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假报商品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3种形式:(1)生产、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在出口退税申报中多报已纳税额骗取退税款;(2)生产、经营内销产品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假报出口的办法骗取退税款;(3)不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伪造票证等手段骗取退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应追究行政责任,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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