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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款征收
赵芳春、刘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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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款征收
【正文】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的征收税款及相关活动的总称。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定职责和权限进行税款征收管理,这两个方面是税收征管制度的核心内容,因此,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纳税人依法纳税

  

  (一)按期限纳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纳税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二)可以依法申请减免税

  国家考虑到纳税人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为了照顾有特殊困难或者在一定时期内需要保护、扶持的行业、企业,在有关的单性税法中规定了减税、免税的优惠措施,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三)合并、分立时的纳税责任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

  

  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只有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可以从事征税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一)税款征收方式

  由于纳税人的构成多种多样,不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账簿管理水平各有不同,因此,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税款征收方式也有所区别,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其他方式征收税款。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可以减少税收征管环节,实行税款的源泉控制,是征收税款的重要方式之一。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二)开具完税凭证

  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完税凭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三)核定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有: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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